婚后男方的拆迁房离婚时女方能分吗

导读:
婚后男方的拆迁房离婚时女方能分吗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拆迁安置房屋的权属争议已经变得极为普遍,同时也成为离婚诉讼中合理处置财产问题的一大难点问题。拆迁安置房不仅受法律、法规的调整,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政策的约束,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有的拆迁安置房存在补差价或按居住人口、拆迁奖励、补助等因素进行安置情形,导致双方当事人对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引发争议。
婚后男方的拆迁房离婚时女方能分吗
婚后房子被拆迁所得收益媳妇一般有份。动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分得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拆迁的房子是夫或妻各一方的财产,那么拆迁分得的房子只属于夫或妻各一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后男方的拆迁房离婚时女方能分吗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归属
(1)如被拆迁房屋属一方婚前财产的,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过扩建或添附的,要分具体情况处理,该拆迁房屋扩建之前面积转换安置的面积或价款,归房屋所有人个人所有;而扩建或添附的面积或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双方对房屋没有添附行为,拆迁时也没有补偿差价,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此种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双方对房屋没有添附行为,但取得的拆迁安置房有补差价的情况,此时要根据补差价的欠款来源分情况判断:如果差价是用一方个人婚前财产补足的,且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那该房屋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差价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补足的,此时房产仍然属于一方个人所有,但是所补差价的数额部分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