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哪些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导读:
时哪些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以下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务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除此之外,婚前个人所有的货币及一般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均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仍应属于个人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一方因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伤残赔偿费用以及其他的赔偿或者补偿,是因受到人身伤害而得到的补偿费。该种财产具有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须归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个人衣物、书籍、资料等都是极具个人属性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5.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6. 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包括:(1)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增值,应当分为两个部分:经过夫妻共同管理、经营部分的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增值和未经共同管理、经营部分的增值,为个人财产。(2)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归个人所有。(3)夫妻一方的人身保险金。人寿保险金、伤害保险金等具有人身性质,属于个人财产。(4)其他个人财产。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奖品、奖金,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一方创作的手稿、文稿、艺术品设计图、草图等,为个人所有。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1)一方婚前全额付款购买并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购买并全额付款,婚后进行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婚后自然增值的,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出售,以出售款继续购买房屋,且房屋产权继续登记在该一方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继续购买的房屋属于投资经营性质的情形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