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净身出户能反悔吗

导读:
离婚净身出户能反悔吗
协议离婚时,有子女的双方往往会在协议中约定一方或双方将婚后房屋过户到子女名下,但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应当履行房屋过户义务的一方往往会拒不履行过户义务,并以一定的理由进行抗辩。那么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维权,笔者将通过下面一个案例对此展开论述。
【离婚净身出户能反悔吗案例】
甲与乙于2016年8月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A市B区的房产归女方和子女等份享有所有权。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拒绝履行离婚协议,将房产进行过户。女方迫无无奈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男方以离婚协议书未经公证,且房屋权利并未发生转移为由,要求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对该房产归属的约定。
离婚净身出户能反悔吗——观点1
在实务中对于此种约定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种约定系赠与约定,有赠与合同性质。
虽然此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此种约定可以理解为一方要求令一方对子女进行赠与行为。但此种约定绝非赠与合意。离婚协议系夫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子女虽与离婚协议有着一定的利害关系,但是绝非离婚协议的相对人。转让房产的一方并没有在协议中与子女达成赠与约定。其次对于一个协议的性质应当从协议整体进行考量,该份离婚协议中并非只约定了一方或双方需将房屋份额过户给子女,而是包含了对人身关系和各类财产分割的约定,双方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都做出了一定的让步,其也不具备赠与合同的单务性与无偿性。该约定系一方要求另一方对第三人履行赠与行为的约定。故,认定该约定系赠与性质明显不当。但是如果双方约定将房屋产权完全归属于子女时,在此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赠与。但无论如何,虽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赠与人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具有较强的人生关系,不适用合同法,而应适用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只有在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形时才可以变更或撤销。故其也不存在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权利基础。
离婚净身出户能反悔吗——观点2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种约定系双方达成的一种利他约定而非一方对子女的赠与约定,具有利他合同性质。所谓利他合同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第三方给付之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负向第三人给付的义务,第三人亦得直接请求债务人向自己给付。在离婚协议中,协议双方约定一方或双方的房产份额过户至子女名下。符合利他合同性质的特征。履行过户义务一方并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只有存在法定情形,才可以主张无效、撤销或变更。成年子女及离婚协议另一方都有权要求有过户义务的一方履行过户义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论持何种观点,房屋过户都需要子女的认可,那么如果子女未成年,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其独立的认可不具备法律效力,法律对此又作出了怎么样的规定呢?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的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从这些法律条款上可以看出,未成年的父母完全有资格其作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所以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财产归于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子女是有效的。根据法律规定,纯获益的合意无须经过法定监护人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
因此,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过户给未成年子女的约定是有效的;对于子女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照顾自己的能力,同时接受父母的赠与也必须有明确的表示,不能以默认来代替,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归子女的条款效力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想当然的予以肯定。
综上所述,无论采用哪种观点,双方只有在出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下,其要求对该过户约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认定无效的主张才能得到法院支持,否则无权主张变更、撤销或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