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应怎样赔偿

导读:
如果对方也是机动车,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自己一方无过错的话,就是对方全责。
闯红灯的交通事故理赔如果对方也是机动车,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自己一方无过错的话,就是对方全责。如果对方为非机动车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的话,自己一方对交通事故无责任的话,一般对方承担60%的责任,如果对方是行人的话,一般对方承担20%的责任,然后根据以上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7日20时许,胡某步行至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上坡头对开路段,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而穿越马路,并在穿越马路时使用手机;过程中与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由缪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张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胡某也受伤并被送医救治。
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胡某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道,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胡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
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决: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说法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以下要素:(1)是由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造成的;(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3)在运动中发生;(4)有事态(如碰撞、刮擦等现象)发生;(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6)有损害后果的发生;(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者其他因素。其中,根据事故双方的不同,可以分成车辆与车辆的事故、车辆与行人的事故。而行人与行人之间的事故,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
虽然车辆是交通事故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但我们不能就此得出结论,认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交通肇事罪)只追究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看出,自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即包括行人及非机动车的驾驶人。
从实际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看,因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时有发生,给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了危害。因此,虽然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中相对是弱者,应给予特别的关照,但其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也危及了交通安全,理应依法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