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赔偿有哪些费用

于海明律师 2023.04.2838人收看
导读:
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按实际情况而定。

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按实际情况而定。

车祸赔偿有哪些费用
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按实际情况而定。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不同,赔偿数额也会不同。由于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主要赔偿项目是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交通费等。根据户籍情况、伤残等级、家庭成员中被抚养人情况、个人收入情况、住院治疗护理情况等。当事人要提供证据确定赔偿数额。当事人要收集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发票和清单、个人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家庭成员户籍情况、交通费等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


一般交通事故有哪些赔偿项目?
一、人身损害赔偿金
1.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急诊抢救费、挂号费;医药费;留观、住院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医疗费的证据:
(1)医药费、住院费发票、医嘱、医疗处方单、住院费用明细单
(2)急(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转院治疗证明、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单;
(3)自购药费单据和发票及处方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 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误工期限(天) ÷365(天)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护理费的确定
(1)护理费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当事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护理人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如果需要多人进行照顾的,需要医院或者鉴定机构进行明确。当事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的,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经审查确需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32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4.交通费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2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围
一般情况下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赔付对象是住院的受害人。对于陪护人员来说,因为在赔偿金额中已经计算了其护理费,所以陪护人员的伙食费应当包含在护理费中,不能重复要求赔偿;只有在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因此,陪护人员的伙食费欲得到赔偿,必须在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且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同时具备时才能实现。此时的伙食费计算方法可以参考受害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方法,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仅指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实务中,留观期间伙食补助费请求一般得不到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营养费的范围
(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需的费用,因此对于需要支付的营养费的范围与费用,应以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营养费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确定,诉讼实务中,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对于营养费的合理性,当事人可以通过具体的病情参考《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规范》的相应规定进行确定。
(2)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有: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 般要400毫升以上) ;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等;其他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较大面积烧伤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范围:
残疾赔偿金的赔偿依据是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这个标准,该标准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才能得知。如果伤残等级较轻但对受害人的职业造成妨害,严重影响受害人就业收入的,可以适当提高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如演员形象受损钢琴家手指伤残。另外,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虽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 偿金作相应的调整,在一定幅度内减少或增加残疾赔偿金的总额。
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赔偿,一般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因此,如果是在城镇生活多年的农村居民,且在城镇有收入的,残疾赔偿金应当使用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予以计算。另外,如果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金按照法定年限给付后,如果受害人的存活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的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赔偿权利人确实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该费用5~10年。
残疾赔偿金与误工费都是旨在对受害人收入减少的赔偿。以定残之日为时间点,定残前,受害人可以依据其收入减少情况主张误工费;定残后,受害人只能依据伤残等级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张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确定;因伤残未导致实际收入减少对残疾赔偿金作适当调整。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32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33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34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出)的标准。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范围
(1)残疾辅助器具配置应当是遵医嘱根据伤情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标准普通适用器具。安装义齿目的是恢复受损牙齿功能,安装义齿相关费用通常应列为受损牙齿的配置辅助器具。
(2)残疾辅助器具费必须是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残疾辅助器具符合伤情的需要,能达到受害人功能恢复即可,受害人不能超普通标准配置而扩大损失。如果伤情确实有特殊需要,那么受害人可以参照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
(3)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应当参照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建议确定。另外,也可以通过残疾辅助器具更换周期的鉴定进行确定。超过确定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4)如何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争议很大的一个问题,主要有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寿命减去残疾省实际年龄确定和参照护理费的赔偿期限确定两种观点。但是参照护理费的赔偿期限确定更具合理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省理人身损害赔候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 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32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年至十年。
第33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34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9.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范围
(1)被扶养人的范围主要包括:父母、子女;夫、妻;有扶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扶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扶养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2)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之间互负扶养义务,该义务不仅仅指的是精神上的互相扶助,还应当包括共同生活中的经济上的互相扶助,因此,受害人配偶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可以主张被抚养人主张生活费。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中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虽然不再列为单独的赔偿项目,而是将金额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但是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实际没有发生变化。
(4)关于赔偿标准,一般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因此,如果是在城镇生活多年的农村居民,且在城镇有收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使用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予以计算。另外,如果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物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 计算公式
被扶养人为城镇居民
≤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年)5÷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
≤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有题的解释》
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出车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33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34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10.丧葬费
11.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死者的近亲属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一般来说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的费用、骨灰盒存放费用以及雇请丧葬人员所花费的劳务费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
丧葬费按 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范围:
(1)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死者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的财产损失。其不具备遗产性质,可以在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内部进行分割,不适用遗产继承。分割时应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参考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
(2)死者的近亲属享有请求权。赔偿权利人可以参照《继承法》中法定继承的顺序,即赔偿权利人首先为死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等。当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适用于遗嘱分配。同时,债权人不能依死者生前债务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
(4)根据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因此,如果是在城镇生活多年的农村居民,且在城镇有收入的,死亡赔偿金应当使用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予以计算。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30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计算公式: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年)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 注意事项
①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具体标准,因个案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会有较大差异。目前深圳地区一般按如下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从10级至1级分别对应为1万至10万,死亡的,同1级。
②司法实践操作中:在诉讼中,注意该费用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商业保险中没有精神损失的赔偿项目。
三、财产损害赔偿金
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格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于责任时,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商业三者险中,财产招失与人身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并赔偿。
财产损失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根据损失产生的方式不同,财产损失分为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顾名思义,直接财产损失就是指因为交通事故直接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包括车辆损失、车载货物、物品、设施和其他直接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主要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停运损失、误工损失、车辆贬值损失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上述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经营性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和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因其系间接财产损失,不能在承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申请赔偿。
关于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否可请求赔偿的问题,目前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是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支持予以适当赔偿。结合诉讼实践,笔者认为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为受损车辆系新车,购置时间少于6个月为宜;或者受损车辆价值较高,经过修理后车辆贬值较为明显。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合以上考虑,目前,对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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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

    2024/9/28 13: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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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9/28 12: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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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祸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1、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车祸担保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赔偿。 2、追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在赔偿受害人后,有权向肇事方追偿。如果肇事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可以代替受害人向肇事方追偿,并在追偿成功后将追回的金额归还给保险公司。 3、协助调查责任:车祸担保人有责任协助调查事故的真实情况。他们可以派出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收集证据和相关材料,以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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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方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1、交通事故三方同等责任。三方交通事故两方同等责任一方次要责任,其中负同等责任一方死亡一人,其他两方交强险分别最高可以赔偿身故方11万的死亡赔偿限额。有产生医疗费用,还可以分别赔偿最高1万元的医疗费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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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3日甘先生在经开区景园北街与荣昌西街道路交叉口与周先生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甘先生无责,事故发生后甘先生去了大兴同仁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肩袖损伤,待伤情稳定后甘先生去保险公司办理理赔,结果各项费用加起来保险公司只愿意赔付一万六千多元,甘先生感到金额有些少,后通过朋友介绍将案件委托给了元甲律师事务所。元甲团队接案后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了深度剖析,通过和保险公司理赔老师的多次沟通,最终保险公司认可了伤者的十级伤残,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和解结案帮助伤者拿到了16万多赔偿款。并且没有延误甘先生做二次手术拆除内固定的时间。按照法律规定甘先生伤情属于事故发生后六个月才可以做鉴定的伤情,鉴定报告下来之后还要经历漫长的诉讼过程,后面还有可能承担伤残重新鉴定被驳回的风险。元甲律师通过专业的谈判经验在车祸发生后五个月就帮助伤者拿到了满意赔偿。专业的事情还是要专业的人做,对您和家人也是一种负责。
  • 车祸赔偿诉讼的时效是三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 车祸赔偿包括哪些费用(车祸赔偿包括哪些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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