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

导读:
夫妻一方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
担保人夫妻一方签字合同有效吗
如果第三人不知情,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夫或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的债务 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
被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分别于2014年1月17日,2015年5月22日,分两次向原告张某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2%。两份借条上均由其妻子被告李某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后经原告张某向被告王某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19年4月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由被告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某作为借款人,其配偶李某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据上签字,借款已支付,本案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但由于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即从原告张某第一次要求被告王某还款之日起,经过六个月,张某一旦未要求被告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则被告李某可以“原告的起诉已过保证期限”为由进行抗辩,主张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
本案二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他们的财产是混同的。王某作为借款人,其妻子李某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据上签字的行为,能够证明被告李某知晓其丈夫王某对外举债的事实,并且与王某形成了对外举债的合意,本案所涉债务应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尽管李某有基于“原告的起诉已过保证期限”的法定抗辩事由,主张免除担保责任,但原告仍然可以把二被告作为共同债务人起诉要求承担还款责任。
经法官释法明理,原、被告最终达成了限期还款的调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一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配偶在担保人处签名 是担保人还是共同还款人
【案例】
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其借款本息,后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二系被告一妻子。2016年5月,被告一向原告借款300000元,一个月后归还借款100000元,并于2016年6月向原告出具200000元借条一份,约定了借款利息,被告二在担保人处签名,后被告一直按约偿还利息至2018年9月,此后借款本息均未支付。因原告提交了转款凭证和借条以及被告一按约偿还利息的银行转账凭证,故本院认定被告一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
至于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妻子,其在借条担保人处的签名系担保人还是共同还款人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到本案,被告二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表明其对被告一的借款是知晓的,且愿意在担保条件成就时承担还款责任,但因该笔债务系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两被告身份的特殊性,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他们的财产是混同的,被告二在借条上的签名,表明其对该笔借款具有共同借贷的意思表示,故本院认定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遂作出上述判决,认定两被告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事实上,该案存在保证人与债务人身份重叠的问题。被告二因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这一法律行为,使其成为债务的担保人;因其与被告一身份关系的特殊性以及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认定,使其成为共同借款人。故该案存在请求权的竞合,原告可在保证时效期间内选折其中一种来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