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离婚时该怎么分?

导读:
夫妻共同财产不仅仅包括房、车等有形财产,还涉及股权等无形财产。生活中,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出资而获得的股权,往往登记在单方名下,当离婚时双方通常就股权分割难以达成合意。此时,如果夫妻中非被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向法院起诉主张分割股权,那么法院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经验:
1、不支持分割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的刘某、王某卿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再审案件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份折价补偿。 【索引判例:(2018)最高法民申796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的陆某某与西藏某某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二审中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因股权获得的收益(股息、红利、配股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股权本身不应属于陆某某与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索引判例:(2021)京民终158号】
2、不支持分割股权,但支持分割出资款。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的张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中认为,李某投资到公司股权100万元,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投入,此笔资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某对该笔资金享有相应权利,依法应当分割。张某要求分割股权的主张,一方面涉及股权所在公司,另一方面涉及股权持有人的身份问题,该主张应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资金为限,因此,张某只能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隐匿的100万元款项享有合法权益,可以分得其应得资金的一半,即50万元。【索引判例:(2018)晋07民终2433号民事判决书】
3、不支持分割股权,但支持支付股权的折价补偿。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的王某与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中认为,关于宋某持有的某某公司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某某公司成立于宋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股东权益即股权的财产价值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公司人合性的特点,股权无法直接分割,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权折价补偿。【索引判例:(2021)吉04民终269号民事判决书】
4、支持分割股权。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的郑某与彭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认为,被告彭某1在公司40%投资权益系与原告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原、被告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郑某对彭某1的40%投资应享有20%。故判决被告彭某1在第三人襄阳某有限公司40%股权中的20%归原告郑某所有。 【索引判例:(2018)鄂0606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的何某1与何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原告作为非职工自然人股东,原由其持有的248万股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其已得或应得的股权分红是基于股权产生的,同样属于原、被告共同所有。判决被告何某2持有的安徽歙县某股份有限公司248万股股权由原、被告各半享有,被告何某2持有的歙县某有限公司3.57%股权由原、被告各半享有。【索引判例:(2017)浙0381民初3057号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