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1年离婚彩礼怎样退

导读:
生活中我们可能在结婚之后又很快进行离婚,有可能是双方感情破裂,那么如果已经结婚了,并且支付了礼金,几个月之后离婚是否可以要求将礼金进行退还呢?
离婚彩礼钱返还的标准是多少在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笔者认为,可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感情不合离婚彩礼退还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如果只订婚没有结婚,那么如果解除婚约,则彩礼全部返还男方,无论谁提出解除婚约都是全部返还。
2、如果结婚时间没有超过一年,双方离婚,可以返还部分彩礼,各地法院掌握的返还比例不一致。视情况而定。
3、如果结婚时间超过一年,那么离婚时,按照法律规定彩礼不能返还。 要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司法解释的精神,将返还彩礼的范围主要限制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形下,对男女双方结婚时间比较短或者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要准确判定司法解释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标准,即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对于男女结婚超过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对彩礼返还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3、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结婚不足一年的,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生活中我们可能在结婚之后又很快进行离婚,有可能是双方感情破裂,那么如果已经结婚了,并且支付了礼金,几个月之后离婚是否可以要求将礼金进行退还呢?
【案情简介】
程某与贺某于两年前办理结婚登记。按农村习俗,程某在花费见面礼、订婚钱、彩礼及“三金共计17万余元后,终于娶到了梦寐中的新娘,但这桩婚姻只维持了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夫妻感情就发生破裂。程某将贺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与贺某离婚,并要求贺某返还所有彩礼17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官审理后认为,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彩礼,因双方结婚一起生活的时间短,故被告应返还部分彩礼为宜。关于原告主张返还的彩礼明细,根据本地风俗习惯,订婚时给被告及被告父母的钱,结婚时给被告的钱及离娘礼、开合礼费用,共计66000元,可以认定为彩礼。
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系订婚、结婚时赠予给被告及被告亲属的费用,该部分钱款不属于彩礼。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发红包等费用,系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赠予给被告的钱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这部分钱款,不予支持。
综合案件实际情况,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彩礼35000元为宜。两人结婚时,被告添置了嫁妆,总共花费45000元左右,双方同意将嫁妆折价处理。根据双方意见,最后法院判决,嫁妆归原告所有,折抵嫁妆价值之后,被告应再返还原告彩礼20000元。
【以案说法】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在判决时,对属于彩礼的部分明确判决退还,对于不属于彩礼的部分,不予支持。简单来说,解决离婚时彩礼怎么返还的问题,首先需确定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属于赠与的部分,当事人无权要求退还;属于彩礼钱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请求退还彩礼钱。
【法定应退的彩礼】
法定的离婚退还彩礼的条件有:
1、只是订婚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离婚彩礼必须退还;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钱的,必须退还;
3、因一方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必须达到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离婚时彩礼怎么返还有着普遍的现实意义,由于结婚彩礼钱属于我国的传统习俗,大部分地区仍保留结婚送彩礼的风俗,确定离婚彩礼返还怎么处理可以解决很多问题,最主要的是由于农村收人不高,大部分人在结婚时,送给女方的彩礼钱高达数万元,甚至是借钱给女方彩礼钱。因此,法律根据彩礼对结婚的影响确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