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
导读:
二婚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
在二婚家庭中,关于金钱的问题更加敏感,毕竟再婚时两人都有一定的“资本”,可能出现一方条件好于另一方的情况。此时,如何平衡夫妻之间的关系,就成了两人最大的问题。
二婚家庭离婚财产如何处理
再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有: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
对二婚共同财产分割时,通常会依照男女平等的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及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分割。
一、再婚后,与前任的孩子,再婚对象带过来的孩子如何继承财产?
1、与前任所生的子女:根据《民法典》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没有订立遗嘱,即便已经离婚,抚养权归对方,与前任所生的子女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原则上根据继承人人数平分遗产;2、再婚对象带来的孩子:在法律上来说,与再婚对象带来的子女之间有继父母子女关系。如果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并于婚后一起生活,那么继父母、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相同,因此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二、再婚家庭中,如何将财产留给自己的亲生子女?
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婚家庭同样也是如此。因此在二婚家庭中,要确保自己的财产被亲生子女所继承,那就需要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同时,也可以选择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将自己的财产指定自己的亲生子女继承。
再婚夫妻如何避免财产纠纷?
再婚夫妻中,如果没有把上一段婚姻的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处理好,那么后面的婚姻中也会产生诸多纠纷。因此,律师在此建议二婚夫妻可以签订婚前或者婚内财产协议,并进行公证。不仅仅是对再婚前的财产、再婚后取得的财产、上一段婚姻所分配的债务等问题进行协商,也要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事宜约定清楚。
同时,提前订立遗嘱也是减少纠纷的重要手段。二婚婚姻法财产分割规定是什么?
婚姻法对二婚财产分配的规定和一婚的规定是一样的: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财产分割的规定: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新婚姻法及相关法规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