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导读:
工程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工程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工程款纠纷诉讼时效工程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工程款通常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施工管理费、现场经费、税金等。工程款纠纷通常是指,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所导致的纠纷。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自债权人知道债务人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之日起算。这里尤其注意,要与诉讼时效是十八个月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区分。诉讼时效经过,将会导致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因此,债权人要及时维护自身的权利,用多种的催债方式,灵活地运用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制度,及时地催讨工程款,实现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工程债务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有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具体到建设工程案件中,有关工程款总额往往数额巨大,并涉及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利息等多种不同款项。该等款项诉讼时效的起止时间不尽不同。
(1)针对分期支付的进度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分期支付的进度款应属于属于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形,因此,工程款进度款的诉讼时效应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
(2)针对质保金。由于质保金性质上属于施工方为保证自己履行保修义务而提供的担保,其与工程款不属于同一债务,返还时间亦与工程款不同,因此,质保金的诉讼时效,应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
(3)针对结算款。结算款的诉讼时效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如合同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结算工程价款,则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次日起算诉讼时效。如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还需履行其他义务,则以完成该义务完成之次日起算诉讼时效。如双方另行达成了结算协议,则以结算协议中载明应付款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如双方未就结算达成一致,则需从施工方要求发包方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或直接根据合同约定、竣工之日等综合认定发包方应当支付结算款的日期,在该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4)针对利息、违约金。违约金性质上属于独立债权,如当事人对违约金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的支付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无约定的,一般应从结算完毕时间起算;而利息与工程款属于同一债务,系从属债务,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和对应工程款相同。
(5)针对合同无效或被解除的情形,如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施工方即可请求结算工程款。因此,该诉讼时效可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之日起算。
实践中,对于施工企业诉讼时效的延长也极为重要。总之,施工企业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结算材料、施工资料,在协商无果的情形下,果断采取行动,确保己方提出的索要工程款的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行动建议:
因此,施工企业延长诉讼时效,可采取以下方法:
1、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财产保全,或在诉讼中主张抵消;
2、向对方发律师函、催款函等,要求支付工程款;
3、要求对方作出还款承诺、提供担保或分期支付部分拖欠工程款;
4、如对方下落不明的,可在国家级或省级报纸上刊登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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