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净身出户反悔了能起诉吗

导读:
女方净身出户反悔了能起诉吗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签订完离婚协议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事情特别多,但往往都得不到支持。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只有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才可以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否则一经签订,就不能再次反悔。
承诺净身出户的性质与效力
当代婚姻关系已发生了根本变化,离婚率大幅增加,共同财产大幅增加,因而不仅应考虑传统家庭伦理层面的离婚规则,更应考虑财产法层面的法律适用规则,尤其是仅涉及财产分割时。我们不妨类比一下,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事先作公司解散时无条件放弃股权等类似承诺,应如何认定该承诺的法律效力?显然,该承诺亦为附条件法律行为,即以公司解散这一不确定事实为生效条件;就后果而言,也可能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此外,在不涉及离婚本身这一具有身份法性质的法律适用前提下,夫妻一方所作净身出户的承诺仅就财产法考虑即可。除非该承诺的履行将导致承诺人丧失基本生存能力或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等法定义务的能力,从而引发是否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问题,或者有证据证明该承诺存在其他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否则原则上应认定该承诺有效。至于该承诺所附离婚条件,我以为不宜作过于狭隘的理解。就上述题设情形而言,“自愿离婚”,应系其愿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非对协议离婚的特约。回到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事先作公司解散时无条件放弃股权等类似承诺的类比上,可以发现,其实存在很大的相似性。净身出户承诺时是否离婚及如何离婚均不确定,公司解散无条件放弃股权承诺时是否解散及如何解散公司也不确定,前者可能涉及特定情形下的公序良俗原则及显失公平的适用问题,后者也涉及显失公平的适用问题。但在公司法框架下,这一问题的法律适用就显得较为简单,基本上可以基于私法自治原则,认可公司解散无条件放弃股权承诺的法律效力。
放弃财产是否影响婚姻自由,是否背俗,也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情况下,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乃至放弃财产,只是当事人双方基于自由意志对财产的处分,并不构成对离婚自由的实质妨害。有许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就是真诚地放弃财产而净身出户的,也实现了离婚自由。但这不排除在个别极端情形,例如一方没有工作,也缺乏就业技能,没有其他财产,忍受不了另一方的种种恶习乃至家暴,提出离婚,对方以净身出户为条件,此时的净身出户条款是否背俗,就值得考量。故法律原则的适用不应是非此即彼的,应当结合社会生活的丰富性加以考量,这也是法官、法院、自由裁量权等存在必要性的一个原因。曾经有人主张智能机器人可以取代人类法官,认为将来的人工智能可以终局解决司法不公、案多人少等问题,我总觉得不过是痴人说梦。至于显示公平与否,在题设案例似不应考量。因题设案例未协议离婚,在诉讼离婚中双方同意对财产分割暂不处理,即不以放弃财产为离婚对价,双方并未达成净身出户的一致意思,此际也表明甲之放弃财产并非真意,而乙在此前提下接受了调解离婚,相当于同意了承诺不生效。嗣后在财产分割诉讼中再行主张,属于禁止反言规制范畴,亦非法之所许。
【案例分析】“净身出户”后返悔,起诉离婚还能要回财产吗?
徐某与谢某于2009年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但并未按约定内容对财产进行变更和处分。2013年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对之前财产约定协议内容进行了替代和完善,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自离婚协议签订并成立时,财产约定协议失去效力。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由于徐某与谢某并未办理离婚登记,且原告徐某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故双方于2013年签订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依法没有生效,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1、徐某与谢某自2013年离婚协议签订并成立时,财产约定协议失去效力;
2、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依法没有生效;
3、徐某与谢某应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协商一致达成财产分配协议的,协议效力要根据签订协议的目的区分情况认定。如果夫妻为实现离婚而作出的有关财产的分配协议,目的是实现离婚之后实施,则应当视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一旦离婚这一条件最终没有具备,该协议则自动失效。
如果夫妻达成财产分配协议并不是为了离婚,而纯粹是要对财产作出分配,则可以认定为不附条件的有效约定,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分配约定有效。但夫妻财产分配协议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一)重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恶意拖欠家庭债务或者挥霍家庭财产,致使家庭生活陷入穷困;
(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对离婚的财产处理,可以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夫妻一方有过错的,依法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夫妻一方因经营、劳动所得的财产,归取得人所有;
(三)夫妻一方的遗产,依照遗嘱或者依法继承规定处理;
(四)为了解决子女抚养和夫妻生活必需的问题,应当优先满足子女抚养权和夫妻生活必需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