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我凭什么给你孩子抚养费

导读:
再婚夫妻之间,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扶养费吗?
答案是毋庸置疑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再婚后抚养费的处理方式
再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没有变化,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仍需要支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再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
原告王某身体患有疾病,但自己没有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属于需要扶养的一方,被告韩某基于配偶身份,对原告王某自然是有扶养义务的,原告确实有其他扶养人且其子女理应对原告进行赡养照顾,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可以不履行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
另外,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夫妻双方应自觉履行该义务,特别是在一方年老、多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养义务。
扶养费数额如何认定呢?
夫妻之间的扶养主要是为了满足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不是鼓励人们不劳而获,因此,支付扶养费应本着公平原则,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夫妻关系存续时间、需要扶养方的实际需要(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支付扶养费的一方的经济收入状况以及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来进行综合考虑。
本案中,原告王某作为需要扶养的一方所必需的实际费用,应该由其子女承担一部分,同时考虑到支付扶养费的一方即被告韩某年事已高,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要求的2000元的扶养费的诉求,而是判决被告支付700元的扶养费,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符合法律有关规定,而且兼顾了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公平、合理的价值。
离婚后一方再婚,还需支付子女抚养费吗?
一方再婚并不影响抚养费的支付。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那么,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减免父或母一方的抚养费呢?
一般有这两种情况
(1)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立承担全部抚养费;
(2)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因出现某种困难,确实无法或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数额。
但减免是有条件的,一旦被减免方情况好转,有能力给予抚养费时,应依照原定数额给付。
而且变更抚养费,原则上限于子女提出;或根据子女利益,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子女名义提出,但权利主体只能是子女。
再婚配偶给不起孩子抚养费,另一方需要帮忙支付吗?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情形:
1、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比如,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了,或者完全由一方亲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又或者跟随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生活的。
2、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比如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