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不出庭怎么判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6.06121人收看
导读:
2020年10月12日原告王某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本案中,王某与孙某在本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对方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拒不答辩、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到庭应诉,法院就不能判决离婚了吗,对此情况下,如果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仍判决不准离婚,对原告很不公平,法院可以对婚姻关系和子女抚养先行做出判决。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对方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拒不答辩、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到庭应诉,法院就不能判决离婚了吗?

办理离婚案件时调解是必不可少的,一方不到庭,法院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作出缺席的离婚判决。但很多时候,被告因为不愿离婚,故恶意逃避起来拒不出庭。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是审理的关键,原告已三次起诉离婚,表明其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强烈愿望,被告未到庭应诉,可以认为被告已无意挽救双方婚姻,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以及“离或不离”的结果已漠不关心。

对于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的离婚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有两种情况:

一是被告拒绝签收开庭传票,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送达的规定,适用邮寄送达、留置送送,直至公告送达;二是被告收了开庭传票而拒不到庭。法院可以二次传唤。二者均视为被告收到了传票。

由于离婚纠纷案件需要对婚姻、子女及财产作出处理,被告不到庭就很难彻底查清案情。现实中由于被告出于不想离婚或离婚后小孩照顾问题等原因考虑,故意躲避法院工作人员。对此情况下,如果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仍判决不准离婚,对原告很不公平,法院可以对婚姻关系和子女抚养先行做出判决。

【案例】

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于2010年3月3日在河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0年10月23日生育长女王某甲,于2016年12月17日生育长子王某乙。孙某于2018年离家出走,现王某甲、王某乙跟随王某生活。2020年10月12日原告王某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2023年3月17日,王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孙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裁 判 结 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王某与孙某在本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因此,对于王某要求与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王某主张孩子由其抚养,本院认为,王某甲、王某乙一直跟随王某生活,且王某甲已满八周岁,其表示愿意随王某一起生活。考虑到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本院认为王某甲、王某乙由原告王某抚养更为适宜。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被告孙某作为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本院根据需要抚养孩子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被告支付王某甲、王某乙每人每月抚养费8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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