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导读:
紧急避险是指在面对突发危险情况时采取不惜一切代价的行动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以及财产安全的行为。在实际操作中,紧急避险往往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那么这种损害的承担责任该如何界定呢?
紧急避险是指在面对突发危险情况时采取不惜一切代价的行动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以及财产安全的行为。在实际操作中,紧急避险往往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那么这种损害的承担责任该如何界定呢?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自己的正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发生冲突时,利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行为。”该条规定了紧急避险原则,即个人在遭遇紧急情况时为了保护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可以主动采取行动,这种行动是具有合法性的。
同时,《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也规定:“利益人在紧急避险行为中产生的损害,抵消其应承担的责任,但是,如果该损害是因为该利益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如果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应当由利益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在紧急避险的情形下,损害责任应适当减轻或者免除。
责任界定
结合上述法律依据,我们可以得出以下责任界定:
一、紧急避险行为合法,但不当应对造成损害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在紧急情况下,个人为了保护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是合法的,但如果其不当应对造成了他人的损害,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在地震发生时,个人为了自救而破坏他人的财产性物品,造成他人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紧急避险行为不当,但未造成损害,免除相应责任
在紧急情况下,个人的紧急避险行为虽然不当,但未造成任何损失,应当免除相应的责任。例如在火灾发生时,个人为了逃生而冲破安全门或跳窗等行为,虽然可能违反了公共安全规定,但既未造成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损失,也未影响消防人员进行救援。
三、紧急避险行为不当,且造成损害,需适当减轻或免除相应的责任
在紧急情况下,个人的紧急避险行为不当,但其行为的不当性与实际损失程度并不匹配时,应当适当减轻或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在水库坝子附近,个人因为遇到坝顶局部坍塌和泄洪而采取逃跑措施,不慎造成了他人死亡或财产损失,此时个人的行为虽然不当,但他需要对遭受的威胁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需求迫切且态势危急,需要适当减轻或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一定利益的救险行为。
一般来说,符合紧急避险情形的,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免受损害,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第二,危险必须正在发生和现实存在,并且已威胁到自己、他人或社会的合法权益;第三,紧急避险必须是迫不得已而采取的。
第四,紧急避险保全的利益应大于受损害的利益。如果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不惜牺牲他人生命,则构成避险过当。
因此,如果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就是并非迫不得已采取的或者保全的利益不是大于受损害利益的,那么紧急避险行为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当事人仍然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险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并且又符合紧急避险的相关要件,那么就可以构成避险人的免责事由,而最终的民事责任则由第三人来承担。
案例分析
2019年8月,广东某市一位小区居民家中发生煤气泄漏,当天晚上,他发现气味异常便关上了门窗,并用大量水清洗地面,待气味消散后再开门窗通风。第二天早上,该小区另一位居民看到该居民家窗户紧闭,并散发出较大的焦味,便向物业报警。警方及消防人员赶到后发现该居民在煤气泄漏时并未及时外出求助,而是采取了错误的应对措施,造成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因此对该居民进行了行政处罚。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该居民的紧急避险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导致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其不恰当的应对措施仍然给自身和他人造成了潜在威胁。因此,该居民的紧急避险行为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个人的紧急避险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法性,但不当应对容易造成损失。因此,在紧急情况下,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责任界定,使其既体现避险者的合法权益,又不损害他人的权益。而在实际操作中,能够采取合理有效的应对措施,尽量避免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造成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