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责任承担:发包人和承包人谁承担责任

导读:
(2019)最高法民再324号认定承包人承担责任的理由:1.本案中,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2份《工作联系单》,载明案涉工程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窝工,发包人以及监理工程师在该《工作联系单》以及所附《进场人员窝工费用、机械周转料具租赁费用清单》上签字或盖章,后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延期报审表》经过审核,同意延长工期77天,双方未对停、窝工损失问题达成新的处理意见,(2019)最高法民终126号3.发包人提交的部分施工日志,因没有承包人盖章或授权的工作人员签字,不能证实其真实性,相关付款凭证亦不足以否定停工的事实,法院以发包人、工程监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的《报告》认定因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导致的停工天数,支持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损失费用。
以工期问题作为争议焦点的104份判决书中,不涉及工期责任认定的判决书有2份,争议焦点分别为:1.案涉工程是否具备竣工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条件;2.涉案工程是否存在逾期竣工验收。
涉及工期责任认定的判决书共102份,其中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有53份,占比约52%;承包人承担责任有32份,占比约31%;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承担责任的有17份,占比约17%。
认定发包人承担责任的理由: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当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损失。(2019)最高法民终234号
2.本案在开工许可证下发之前,工期延误的原因在于发包人重新下发图纸。在开工许可证下发之后,工程实际施工中,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是发包人仍然存在多次图纸设计变更和签证洽商变更的情形。发包人的上述行为导致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承包人申请对人工费、材料费调差、窝工损失进行鉴定,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认可,认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上述损失。 (2019)最高法民终126号
3.发包人提交的部分施工日志,因没有承包人盖章或授权的工作人员签字,不能证实其真实性,相关付款凭证亦不足以否定停工的事实,法院以发包人、工程监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的《报告》认定因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导致的停工天数,支持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损失费用。(2020)最高法民再320号
4.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行为影响案涉工程的施工进度,承包人提供的相关《索赔通知书》《索赔申请单》《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等索赔资料,均经过监理人签证审批,同意上报发包人,并最终经发包人员工签字审核,最终核定索赔金额,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停工、窝工期间损失。(2019)最高法民终1585号
5.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交房,逾期期限不确定,原审法院对该发包人主张的逾期交房损失未予处理亦无不当。(2020)最高法民终44号
6.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逾期完工违约责任,系独立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应以反诉形式提出,法院才能够合并审理。发包人未提出反诉,法院在本案中不应予以审理。(2019)最高法民终3号
7.案涉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迟于合同约定竣工日期,至今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合同约定,还致使案涉工程无法正常施工。即使工程实际开工,但因工程欠缺开工的基本条件,亦属于违法开工。在约定的竣工日期届满后,发包人仍在向承包人发出关于图纸变更调整、施工工艺细化的相关通知,把控工程进度,发包人对于逾期竣工存在过错。(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
8.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承诺书》,对停工期间的停工损失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发包人在《承诺书》上盖章,虽发包人辩称因受到胁迫出具该《承诺书》,但并无证据证明,因此停工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2019)最高法民再324号
认定承包人承担责任的理由:
1.本案中,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2份《工作联系单》,载明案涉工程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窝工,发包人以及监理工程师在该《工作联系单》以及所附《进场人员窝工费用、机械周转料具租赁费用清单》上签字或盖章,后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延期报审表》经过审核,同意延长工期77天,双方未对停、窝工损失问题达成新的处理意见。根据合同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给予顺延工期,不再承担承包人的停、窝工损失,该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
2.对于停工损失缺乏具体的计算依据及给付标准,承包人没有提供实际支付该部分费用的证据;其主张的留守人员工资及正常费用,没有提供实际发生及支付的证据,不能证明承包人因案涉工程遭受的实际停工损失。承包人并未举出发包人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资金及是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的证据,也未举出相应的施工记录和监理记录证明其存在停工的事实,以及发包人同意给付停工损失的相应证据,承包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19)最高法民终1455号
3.承包人存在未按进度施工的情况,发包人未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2021)最高法民终375号
4.在工期延误的情况下,发包人不存在迟延支付工程款,工期延误也不是图纸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应当认定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损害赔偿金。(2020)最高法民终871号
5.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承诺书》,双方将工程竣工日期进行变更。但案涉工程最终交付的时间比《承诺书》承诺的竣工时间延迟近四个月,承包人应当承担延期交工的违约责任。(2019)最高法民终973号
6.承包人停工后,经发包人发函催告,承包人亦未复工,案涉合同已于承包人送达合同解除函后解除,此后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反复发函、磋商,并未对复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承包人将部分人员和相关施工机械设备滞留现场造成损失,应当自行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2020)最高法民终1287号
认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承担责任的理由:
1.案涉工程两次停工,主要原因是发包人施工手续不全,被政府叫停和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因治理雾霾导致案涉工程第一次停工,以及对停工期间的窝工人数有异议,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发包人对停窝工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承担80%的停窝工损失,承包人对停窝工损失承担次要责任,自行承担20%的停窝工损失。(2019)最高法民终1335号
2.发包人就存在拖欠工程进度款的行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比例付款,且存在逾期十五个工作日仍未支付的情况。结合双方提供的工程联系单、商务联系函、监理例会纪要等证据内容,发包人逾期付款的行为是造成整个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承包人并未按约定完成楼所有工程及地库工程,因工程款问题施工并不积极,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存在与发包人协调配合不畅的问题,承包人未及时完工负有次要责任。(2021)最高法民终623号
3.停工的原因是涉诉项目周边滑坡,群众阻止施工。而依据鉴定意见及其《补充说明函》对扰动滑坡原因的认定,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为第一过错人,应负主要责任;承包人为第二过错人;监理公司为第三过错人。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监理公司均系发包人委托。因此,对于承包人的停工损失,发包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应自行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定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停工损失的80%,承包人自行承担20%。(2019)最高法民再196号
4.案涉工程工期延误事由包括当地政府要求停工;承包人在工程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影响工期;发包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发包人未及时提供三套图纸且未在验收资料上盖章导致竣工验收迟延等。案涉专业分包单位系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合同实质内容系由发包人确定,法院认定发包人对于分包单位工期延误存在过错,并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酌定承包人对工期延误承担60%主要责任,发包人承担剩余40%的责任。(2021)最高法民终1241号
5.超合同工期的原因有工程量增加、交地延迟、拆迁补偿等原因导致的村民阻工、洪水灾害、设计变更以及施工作业面复杂等多种因素,同时也有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合理、措施不科学、擅自停工等原因。且由于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存在交叉,不能区分各自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具体时间段。法院根据已经认定的各自原因导致延误工期的时间,认定发包人承担主要责任,实际施工人承担次要责任。(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
【律师建议】
对发包人的建议:
1.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的主要原因有:拖欠工程进度款、迟延提供材料或提供材料不满足项目要求、施工手续不全、未提供后续施工图纸、多次变更工程设计等。发包人应注意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合同履行中提供符合约定的材料,及时办理施工手续等,避免因自身问题造成工期延误而被索赔。
2.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时,建议发包人及时向承包人发函,并保留过程性材料,比如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结算文件、停工通知等可以确认停工原因、停工日期等的证据。
3.如果存在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如疫情、政府政策、不可抗力等,注意留存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气象报告和资料、有关温度、风力、雨雪的资料,及时向承包人通知停工原因并协商复工时间。
对承包人的建议:
1.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的主要原因有:施工人员配备不到位、未按进度施工、违法转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等。承包人应注意要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形时,要注意收集与业主之间或者承包人与监理人之间或者三方之间就工期索赔等事宜进行过沟通协商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沟通协商的音视频资料、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往来的数据电文以及可能的会议纪要、洽谈记录、联络单、施工日志等。
2. 当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时,必须书面发函告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妥善保存好书面发函的相关证据,如对方签收回执的原件、EMS邮寄的底联;同时注意收集并固定发函后双方沟通的其他证据,如微信、电话录音等。
3. 由发包人供材时,承包人注意收集并固定发包人材料、设备供应文件;现场材料数量、设备清单等进行分类统计,并由发包人或监理人员签字确认并保留原件;发包人选用替代材料时造成工期延误的证据等。
【裁判规则一】
案涉工程因多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法院结合工程联系单、封闭施工通知等相关往来函件以及内部承包合同书、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来认定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承担责任形式。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终746号
【法院观点】
关于工期延误时间、原因和责任的认定问题。
双方于2015年7月26日签订的《剩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自2015年8月10日至2015年12月20日,双方在2016年1月22日签订的《执行和解书》最终约定交房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而案涉项目于2018年12月7日才完成整体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故工期延期890天。
工程延期存在案外人阻工、部分商户营业影响施工等外部因素,业主方未按约支付工程款、道真州绿公司对外分包工程未及时完工、广西矿建公司违法转包、天气等不可抗力和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有工程联系单、封闭施工通知等相关往来函件、内部承包合同书、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一审认定双方共同过错导致工期延误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二】
案涉工程发包人指定分包,且分包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由发包人确定,故法院认定发包人对分包单位工期延误亦存在过错。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终1241号
【法院观点】
关于案涉工程延误期间责任分配问题。根据各方当事人一审举证情况,案涉工程工期延误事由包括当地政府要求停工;华兴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在工程监督管理、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存在问题,影响工期;欣网视讯公司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因人防工程验收需要未及时提供三套图纸且未在验收资料上盖章导致竣工验收迟延;2016年1月28日工程联系单反映的变配电、幕墙、公告部位装修、水电安装施工滞后问题。由于案涉专业分包单位系由欣网视讯公司指定,虽然华兴公司与指定分包人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但分包合同实质内容系由欣网视讯公司确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欣网视讯公司对于分包单位工期延误亦存在过错,并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酌定华兴公司对工期延误承担60%主要责任,即承担工期延误500天的违约责任,欣网视讯公司承担剩余4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欣网视讯公司、华兴公司相关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