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固定工和合同工的区别_事业编和合同工退休后的区别

导读:
回答这个问题要从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讲起。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没有用人自主权,完全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统一招收劳动者,统一分配到企业后,由企业用工。这种用工形式下的职工,就是人们通常说的正式职工或者叫固定工。另外一种情况是,企业需要用工,但是没有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企业有资金渠道,这种情况下,企业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可招用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但前提是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同意。
当时由于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所以无论固定工(含正式职工)还是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都沒有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198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发布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四个规定》(国发[1986]76号文件),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一是企业招用的职工为合同制职工,且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二是招工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进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鉴证;三是企业和劳动者都要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当时的叫法),退休时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后来,国营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1995年劳动法颁实施,用人单位有了用工自主权,可面向市场招用自己所需的劳动者,而后订立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就是了。
回到正题上来,一,83年劳动局招的合同工和固定工有区别吗?我的分析是:既然是合同工就不是劳动局招的,应当是经劳动局同意招收的合同工;如果是劳动局招的毫无疑问,应当是固定工或者说是正式工。合同工和固定工是有区别的。区别主要有两点:其一,一个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用工,另一个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外用工;其二,当时工资支付来源渠道不一样,固定工的工资支付渠道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定的工资计划指标内支付,合同工的工资支付渠道为企业自筹资金支付。
二、退休有区别吗?会有区别。在用工制度改革前和启动社会保险制度前,虽然合同工和固定工都沒有参保,也未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固定工凭档案资料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而合同工就难于认定。如果是所在单位在参保时,单位和个人补缴了合同工从参加工作到参保时的保险费用,基本上就不会有太大的区别。
这就是所谓的合同工和固定工的一个区别,当然如果说你的这个视同缴费年限能够被认定,也就是你们当地的社保机构给予认定的话,那么你也可以完全享受到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不过一般情况下合同工都是需要实际的来缴纳社保待遇的,因为有些地区大,其实在80年代末也有缴纳社保的一个先例,因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这些用工形式,那么都是需要缴纳社保待遇的,在1992年以后,无论是所有的用工形式都要依法正常的缴纳社保,所以说92年之前认定的是视同缴费年限,有些合同工是无法认定,但是有些合同工是可以认定的。
如果是入了编制,事业编或者行政编,就可以按事业人员或公务员退休,如果是签的劳动合同,就会按企业工人的待遇退休。具体可以到本单位人事部门咨询,或者到本地人社局咨询,或者查看自己的档案,如果有《公务员登记表》,那就按公务员退休,如果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就按事业人员退休,如果有劳动合同,就按普通工人退休,如果这三个什么都没有,那就比较尴尬了
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合同工,一般又称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分为城镇劳动合同制和农村劳动合同制。1986年10月,根据《》,国营企业新招用的职工,包括常年工作岗位职工以及临时工、季节工,都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存在失业的可能。
为了解决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问题,国家规定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退休养老基金,通过职工本人缴纳标准工资的3%,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共同筹集。
国家推行某种制度以前,肯定会在很多地方推动试点。因此,也有个别地方在1983年就有劳动合同职工人了。
企业养老保险
1991年,我国推动制度改革,全面建立起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国有企业固定工身份的职工,由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因此其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固定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而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的职工,由于当年已经缴纳了养老保险,就不需要视同缴费了。
其实,最初我们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也是在摸索实践阶段。按照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退休待遇,主要是跟本人工龄确定基本工资计发比例,再加上一定的生活补贴。可是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要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模式。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1995年国家发布《关于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推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建设,建立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现在,我们的退休待遇都是包括两部分,对于建立个人账户养老金制度以前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会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主要是由于缺少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单位还有企业年金),过渡性养老金算是补偿吧。
各省市在过渡性养老金计算的公式并不相同,而且关于过渡性养老金的平均缴费指数计算也有所不同。比如说,北京市对于视同缴费年限期间,视同缴费指数都按一计算;而1992年10月至1998年6月,当地尚未完善个人账户养老金制度以前,相应的缴费指数按照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总体难看,80年代的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在退休养老金计算的时候差别很小,多数地方是一致的。
合同工和固定工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拿今天的话来讲就是编制内和编制外的区别。因为83年之前没有建立正式的一个养老保险的缴费制度,所以说这种固定形式的用工属于正式编制,那么他们都可以享受一个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反之,如果是合同制,是非正式员工,那么虽然说在1992年之前没有正式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是这个时候是不能够认定自己的一个视同缴费年限的,所以说必须要按照自己的一个实际缴费年限,才能够确定自己养老保险的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所以说合同制员工和所谓的固定功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主要是这个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会有一个很大的区别。
那么作为固定工来讲,只要是自己在1992年之前有着相关的工作年限,并且能够提供相应的招工表,每一年工资的变更表等相关的档案,那么就可以在办理退休的时候认定自己的视同缴费年限,但是作为合同工来讲,必须在1992年之前有实际养老保险的参保年限,才可以认定自己的一个工龄,如果说没有实际的参保年限,那么就不能够认定自己的视同缴费年限。
在企业的情况下,以前的合同工和固定工,现在都变成全员合同制工,从近十年我们单位的退休人员情况来看,差别不大,退休工资和你上班工龄长短、累计交社保的金额大小、退休时的年龄、和退休前一年的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等有关,而与你是不是合同工和固定工关系不大。
合同工和固定工最明显的区别有两点:
一、合同工不转户粮关系,仍保留原农业户口。而固定工就是正式工,需转户粮关系,成非农户口。
二、合同工从86年10月起实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固定工从92年1月起实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
对退休有什么影响呢?
一个是83年的合同工,那么你必须从86年10月开始有实际缴费,83年至86年9月这三年多的工龄才能视同缴费年限。
另一个是固定工,人家只要92年1月开始有实际缴费,83年至91年12月这9年的工龄就可视同缴费年限。
假如同在一个单位,单位从92年1月才参保缴费,在办理退休时,合同工需补缴86年10月至91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之前的工龄才可视同。而固定工不用再补缴,之前的工龄就可视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