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同意丈夫与之强行发生性关系,这算强奸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导读:
强奸,就是用强迫手段奸淫对方。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丈夫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当然是构成强奸。
婚姻存续其间的性行为,怎么能算强奸罪行呢?
夫妻本是为了组建一个家庭,走到了一起,夫妻在性行为方面应该表示着互相配合才对。当然,人是有七情六欲的生物,说不定妻子那一天发生了些情绪或什么的,她冷淡了丈夫的要求,而丈夫控制不住的时候,不免会发生一些粗鲁的性行为。不过,按照两人的经久磨合,在感情的基础上还是有顺从丈夫的可能,即便妻子情绪不佳,都不能因此而构成“强奸”的罪行,最起码一点,夫妻是同床而寐,在这种情况下怎么避免得了情事呢?所以法律上不会认同这是“强奸”。
假定一旦妻子以丈夫的欲望视粗暴的行为而走进法庭,那么,这个女人已不再有资格成为人妻,夫妻是什么,除了共同意愿的生活,更重要的是繁衍后代,性行为也便成为必然,怎么就产生了这种情结呢?哪么说明这个女人与丈夫已经不能组合家庭,要不是这个女人水性扬花,已经与他人劈腿,夫妻产生裂痕?否则怎么会冲破这些羞赧而扬言“暴力”呢?你不觉得不正常吗?
有法律依据,强奸罪,毫无疑问,实际操作中很少有夫妻婚内强奸罪的案例,一日夫妻百日恩,如果你想玩他,置名誉,孩子,家庭而不顾,就勇敢地去告吧。
对婚内强奸的认识有两个问题:
(1)时间问题,即如何认定夫妻关系,这是婚内强奸与一般强奸的主要区别;
(2)强奸所采用的手段,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方法的强度是不同的,如何界定它们是认定婚内强奸的难点之一。
异议争论
1.丈夫基于合法婚姻存在这一前提性事实而不能成为强奸犯罪的主体。因为配偶间的自愿性生活已作为婚姻契约中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认可,只要婚姻契约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丈夫与妻子进行性行为是其在行使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妻子有义务应丈夫的要求与其进行性行为。
2.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婚姻法基本原则之一的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明确指出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果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强制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权利,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虽然从法理而言,丈夫依然可能存在违反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可能,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采集证据是难点,在一般的强奸罪中,只要有受害人的陈述+双方发生了性行为的物证,一般就可以锁定犯罪嫌疑人,但是考虑到丈夫的特殊身份,丈夫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天经地义的时候,在丈夫否认有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的情况下,如果仅凭妻子的一面之词就追究丈夫的强奸罪的刑事责任显然是有问题的,如果司法实践中允许这种情况发生,那也就意味着当妻子打算离婚或者有外遇的情况,丈夫只能接受,如果丈夫不接受,妻子可以随时以强奸罪为由将其送入大牢。
当然,我国的司法解释也考虑到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是能够很容易查明丈夫强奸妻子的情形,故司法解释规定下列两种情形可以追究丈夫的强奸罪责任:
1、双方虽然领取结婚证,但并未开始共同生活(农村俗称“过门”)。此时,一方悔婚并提起离婚之诉,对方使用暴力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
2、双方感情破裂、长期分居,正在进行离婚诉讼,其间,一方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
之所以应当认定上述两种情形构成强奸,主要因为夫妻生活不仅要有“形式”(领取结婚证)、也要有“实质”(共同生活)。虽然已经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并未开始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已经结束,因而,此时夫妻生活有名无实。在此期间如果一方违反对方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虽然也属法律上的“婚内强奸”,但与普通“强奸”并无本质区别。
正常的夫妻关系,偶尔一次半次丈夫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与妻发生性行为,妻子没有强烈反对,也没造成伤害,就是不十分情愿,只要妻子不是生理期和病痛期间或因某些事情不太高兴除外发生的,都不应算强奸!因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都有权利和义务,作为配偶应该理解配合,任何一方不应拒绝。除非因感情不合或破裂,长期分居或既将离婚,给妻子造成伤害,另当别论。但有的女性以骗婚为目的,结婚后收了彩礼,又不让丈夫行其夫妻性行为,另有他求,就是诈骗!如果妻子长时间不让过性生活,那只有离婚了!
从法理上来说,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丈夫与之强行发生性关系,已经构成强奸。
因为强奸罪之认定重点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愿”,除非,双方的婚姻关系处于特殊状态,才有认定之可能。当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造成妻子受伤的,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
强奸罪之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条文中只规定了“强奸罪”,并未提及“婚内强奸”等字眼。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之构成要求男性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在妇女非自愿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妇女是否自愿要根据侦查结果、案发的时间地点、妇女的身体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以“妇女是否呼救、是否反抗”作为判定妇女是否出于自愿的唯一标准。因为存在因歹徒威胁、暴力压制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之情形。
我国刑法对于婚内强奸没有单独的规定,理论上说,只要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就构成强奸。但是由于取证各方面的原因,以及女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夫妻间是否违背妇女意愿在举证方面很难认定,因此在的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很难认定婚内强奸。我个人了解的目前比较著名的婚内被认定为强奸罪的案件有两起,其他的大部分案件是很难支持的。比如妻子起诉丈夫诉讼离婚,一审判决已经判决离婚了,在15天的上诉期内,被告方恶意以判决没有生效,夫妻关系依然存续,强行与原告方妻子发生关系,妻子表示了明确的反对,这种情况下,认定强奸的概率大大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