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妻子不同意婚内强奸犯罪

导读: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不管任何时候、任何身份之间,只要发生了违背妇女意志强迫性交的行为,那就是强奸罪无疑。所以说,婚内强奸自然算强奸,但是要说明的事,这种侵犯妇女性自由的行为,必须由妇女主动揭发、控告,公安机关才会立案立案侦查。因此,现实中,婚内强奸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是受侵害的妇女出于各方面考虑,特别是认为施暴者是自己老公,认为此种行为不算强奸,或者说不够恶劣,没有给自己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和精神创伤,所以没去揭发控告。但是还是建议,如果他人侵犯到自己性自由,构成强奸,想依法维权的话,还是可以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婚内强奸,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这是强奸罪的本质特性。刑法上并没有强奸只能针对婚外女性的限制性规定。
《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事实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性暴力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同样可以构成犯罪。对于家庭暴力,刑法和婚姻法都没有规定专门的罪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来处罚。
但是社会正在进步,如果认为妻子剥夺了丈夫性生活的权利,那么夫妻双方应当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重新组建家庭,而不是违背妻子的意愿发生性关系。
妇女对自身性权利的意识逐渐觉醒,未来会有更多的妇女鼓起勇气,利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
本人认为所谓婚内强奸构成犯罪之说法不能成立,不能苟同。理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夫妻之间的关系包括生活的诸多方面,当然也包括夫妻之间平时的性生活。夫妻之间的性生活有时协调,有时不那么如意,这都是正常情况。若丈夫在妻子不情愿或不需要时与妻子发生性关係,这最多只能算一种不道德行为,谈不上违法或犯罪问题。这种情形与妇女之间沒有婚姻关系的男士采用暴力、威胁,或欺骗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係有本质的不同,后者则完全构成强奸犯罪。
在实务中一般是以故意伤害或者是虐待罪定性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婚内强奸,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婚内强奸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虽然婚内强奸难以受法律制裁,但暴力行为却是可以判刑的。因此,女方可以以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人性里从来不会只有恶或善,但是恶得不到抑制,就会吞吃别人的恐惧长大,尖牙啃咬着他们身体里的善,和着一口一口的酒咽下去。再不制止和反抗,后果不堪设想。“婚内强奸”这种罪名,让人很纠结。从人性角度而言,男欢女爱本就是婚姻的基础之一,假如有一方死活不愿意与伴侣保持正常的夫妻生活,另一方怕是不用多久就要闹离婚或找情人去了。所以,要是真没感情了,还是趁早分开吧,寻找各自的幸福和“性福”才是正道。
只要违反妇女意志的行为都不可原谅,但这个问题要一分为二看。
一是构成什么罪刑。强奸罪要看严重程度,如果程度达不到,那就可以暴力胁迫醉论处。
二是怎么进行处罚。一般犯罪可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如果确实情节严重,可走司法程序。
特殊情况下可以构成犯罪:如果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此时不能排除强奸罪的成立。
婚内强奸不应该算犯罪,只能是不道德。当然婚内强奸原因很复杂,有单方面性冷淡(男,女),怎么说呢,除了“性”什么都可以,长此以往另一方很痛苦的。再有就是已经看不上对方了,在一起只有嫌弃,而另一方偏不愿意放弃,也就出现了婚内强奸。当然,身体、工作强度I及遗传等原因也有性须求的差异,无论什么原因,婚内强奸都是不道德的。婚姻缺不了性形为,但要有沟通,有理解,有忍,有放弃。“性”是上帝送给男女间最好的礼物,夫妻要努力丰富提高自身爱的能力,保证“性爱”双方的冲动与身心的愉悦,“性爱”的乐趣在于互动,单是欲旺的宣泻找个木偶就决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