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遗属有没有丧葬费_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归谁继承
导读:
退休职工死亡以后,遗属(法定继承人)主要可以享受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5项待遇,具体包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注意:退付的是个人账户余额,如果余额为0,则无需办理退付。
例如:老王60岁退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139个月。如果老王70岁死亡,相当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已经计发了120个月。那么,社保基金应该退付老王个人账户余额为19个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2.丧葬补助金:
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意:实行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这十个少数民族的职工死亡后,在现行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上再增加50%。
3.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
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供养1人者,救济金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
4.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从2013年4月1日起,继续按每人每月570元;孤身一人的,增加30%。
5.一次性救济费:
2010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注意: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以及按《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增发的一次性救济费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增发的一次性救济费由退休人员原所在企业承担。
写在最后:
1.职工退休死亡,丧葬费等社保待遇统一由社保基金支付,企业负责提供相关材料、协助职工家属办理手续。
2.除了社保待遇以外,还涉及财产继承等问题。在办理公证时,一般还需要提供企业或者当地档案管理部门,提供人事档案,办理亲属关系证明等系列手续,否则,很容易造成父子、母子关系无法认证等问题。
退休人员死亡,遗属享有下列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
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发放标准,由各省级政府制定发放标准,各地标准不同,一次性支付。
(一)有发给固定数额的;如北京市为5000元。
(二)有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月x规定月数发给的;
如辽宁省为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月ⅹ3;
上海市为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月x2+6000元。
(三)有以逝者生前养老金额/月x规定月数发给的。
二、死亡抚恤金
是发给逝者直系亲属中由逝者生前供养人员具有抚慰性质的资金,一次性支付。
发放标准为,逝者生前最后一个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额x规定月数,一次性支付;
机关单位: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逝者生前最后一个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额x40;
事业单位:为逝者生前最后一个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额x20;
企业单位:一般为逝者生前最后一个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额x10(或ⅹ8、x12不等)。
退休人员在死亡后,会停止给其本人发放退休费或者养老金,转而由其遗属享受相关待遇。
主要有以下四种待遇:
一是丧葬费
丧葬费是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的丧葬费用,剩下的遗属自己留着,不够的自己添上。
丧葬费的标准不是全国统一,由各地自行规定,因此各地的标准和金额上都不一样,不同类型的退休人员的标准也不一样。比如北京不分职务级别,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为5000元。
二是一次性抚恤金
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退休费。
三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和职业年金余额
人员退休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职业年金账户,未领取完的金额,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