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导读: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得到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的能力不足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取得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债权,以实现自身的债权。这是法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而规定的一项权利。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只有当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时,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当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这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债务人就不能对其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不对其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存在主债权: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必须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没有主债权的存在,就没有代位权的说法。
2、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债权: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债权为前提。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没有债权,债权人就无法代位行使这个不存在的债权。
3、债务人未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通常在债务人未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发生。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就没有必要再行使代位权。
4、债权人的债权未得到满足: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以债权人的债权未得到满足为前提。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到了满足,债权人就没有必要再行使代位权。
以上四点是债权人代位权的基本成立要件,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简述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债权人对行为人依法享有到期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债务人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是什么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法律主观:债权人代位权其行使要件是: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受到影响; 代位权行使 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分析: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件: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因此,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才可以行使代位权;否则,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债权人都不能行使代位权。
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
2、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原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原继承人死亡后未分割继承财产、下一代继承人存在、代位权按照法定顺序等。原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代位权的行使需要满足原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
4、法律分析: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合法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简述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
简述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债权人对行为人依法享有到期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债务人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合法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分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而受到影响;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人无法行使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代位权成立要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诉讼的法律依据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法律主观:代位权之 诉讼 是因 债务人 怠于行使其债权,对 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因为代位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所以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所获的利益也完全归于公司,相当于原告只是代替公司去诉讼而已。
5、该规定符合《 民事诉讼法 》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和关于 合同纠纷 的管辖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