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利息怎么算,拖欠工程款利息法律依据

导读:
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怎样计算?
建设合同中约定了逾期利息计付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逾期利息的上限一般不会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建设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计付标准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因此,在2019年8月20日以前,欠付工程款的利率标准适用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欠付工程款的利率标准适用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英文缩写为LPR,现行的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1年期LPR已经逐步从2019年8月20日的4.25%降至2022年1月20日的3.7%。
三、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是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的日期。如果在建设合同中就支付工程款的日期、支付条件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怎样确定发包人的付款时间呢?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结算交付流程一般是: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审核后付款或发出付款证书——交付工程。但实践中上述流程往往不能得以严格的履行。因此,法院在诉讼中以某些事实发生的时间推定发包人应当付款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依据上述规定,在当事人对支付工程款的日期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果建设工程已经交付,发包人自工程交付之日起,应当开始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承包人应当开始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发包人负有及时进行结算审核的义务,如其无理由拖延结算审核的,其应当支付相应的延期付款责任。如果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自当事人起诉之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但是,在实际工程结算过程中往往遇到的问题更为复杂,后续将以具体案例来分析逾期付款利息的支付情况。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吗?
被告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社区项目,2019年8月5日,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将外墙真石漆项目分包给原告,合同约定工程单价每平方米36元。原告履行合同后,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支付13万元后,迟迟不支付剩余工程款。无奈之下,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62988元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原告施工的范围与真实的施工范围不一致,双方对于已施工工程也尚未进行结算。原告李某诉称: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李某完成分包工程,并经验收合格,现工程已经交付使用。
法院审理
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在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对结算清单未提出异议,并称资金紧张,将尽快支付工程款,应视为双方对工程款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62998.6元未支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工程款662998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被告公司辩称的原告超范围施工,且没有与原告进行结算,但被告未提供确切证据予以证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原告要求被告自2021年12月6日至2022年11月1日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一倍计算利息,双方虽未约定利息,2021年12月6日,原告在微信中向被告催要工程款并发送结算清单,被告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给原告造成占用资金损失,因此被告公司应自 2021年12月6日至2022年11月1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向原告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由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62988元及逾期利息。后被告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如何计算工程款逾期利息?
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1、预付款利息计算时间: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
2、进度款利息计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结算款利息计算时间:有约定时间的: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无约定时间的:区分3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工程已交付的:按照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二种情况:工程没有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计算;
第三种情况:工程没有交付的且工程价款也还未计算的:从当事人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
欠付工程款逾期利息利率计算标准
1、法律规定
(1)有关工程款利息
①《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②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8月17日)“3.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如何确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不得超过民间借贷的最高保护利率。没有约定的,对于2019年8月19日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于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2)垫资款利息: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5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2、约定利率的过高及调整
(1)利率过高应予调整的法理:过高的利率将被认为性质上已属违约金,应适用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的规则。
(2)过高的认定:《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法定利率:
(1)按照原先法律规定,在发承包双方未对逾期付款利率进行约定时,可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第4款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并参照逾期罚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利率标准计算,即加收30%-50%;司法实务中如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918号】
(2)在国家废除原利率制度开始施行新的市场利率机制后,应LPR系新的法定利率,对于这一点,在2020年8月17日山东高院民一庭解答中也已更新为这一做法。
合同无效,工程款利息如何计算?
最高院认为如果无效的合同中存在对工程款支付期限的约定,基于该约定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以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时间作为作为利息的起算时间。
从最高院表述来看,即使合同无效,但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仍应可以适用。
此外,承发包双方之间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了结算协议,或者发包人出具了以承诺书形式重新确定工程款支付时间和利息标准的属于对双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和结算,结算协议或者承诺书的效力独立于无效的施工合同,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以认定为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的依据。
其次,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工程款的利息起算点问题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参照《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予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