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有担保期限吗,担保人还有责任吗

导读: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发展,担保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普遍。许多人在借贷、合同履约等经济活动中会选择使用担保人的方式来增强履约保障。然而,随之而来的担保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担保期限的问题是许多担保人和债权人关注的焦点。本文将围绕“担保人有担保期限吗”这一话题展开讨论,帮助大家了解担保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
担保期限是指担保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段。在担保期限内,如果被担保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担保人需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应当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期限,则视为无限期担保。
担保期限对担保人的影响
担保期限对担保人有着重要的影响。首先,如果担保期限过长,担保人需要承担较长时间的担保责任,增加了自身的风险。其次,如果担保期限过短,可能会导致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提前承担责任,使担保人陷入被动局面。因此,合理约定担保期限对于担保人来说至关重要。
如何约定担保期限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担保期限。一般来说,担保期限应当覆盖主债务履行期限,并给予债权人一定程度的宽限期。在约定担保期限时,当事人还应当考虑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履行能力等因素,以确保担保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担保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在涉及担保纠纷的案件中,担保期限与诉讼时效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如果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未向担保人主张承担责任,则视为放弃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因此,债权人应当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以免丧失胜诉权。
特殊情形的处理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主债务无法按时履行时,债权人可以与担保人协商延长担保期限。此外,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超过6个月,但债权人未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视为债权人放弃追究主债务人的责任。此时,债权人可以与担保人协商延长担保期限并要求其承担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延长后的担保期限不得超过原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孙某(化名)是王某(化名)兄弟的干儿子,两人日常关系较好。2022年6月份,孙某因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向王某借款10万元,约定由罗某(化名)提供房产做抵押担保,并写下借条。
经过协商,罗某同日签订了借款担保协议书,三方约定逾期未还款,则以罗某房屋担保金额10万元整过户给王某,并由王某承担过户费用。后孙某不能按约偿还借款,经王某多次催要均未果,无奈之下,遂将孙某与担保人罗某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
因争议较大,三人未能在诉前调解程序达成一致意见,案件随即进入立案审理程序。杨前国法官在受理此案后,迅速研析案情,开庭审理此案。
审理期间,被告二罗某辩称房屋系其与妻子共同共有,价值远超10万元,且该房屋未进行抵押登记,房屋直接作抵无效,不同意直接以房屋作抵。
经审理查明,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借款担保协议书效力问题及债务人与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涉案房屋系罗某与其妻子共同共有,其妻子并未在借款担保协议书上签字确认,事后也未对担保事项进行追认,故认定罗某以涉案房屋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
且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本案担保协议约定逾期未还款时,以担保人房屋直接作抵过户,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该案借款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原告要求以房屋直接作抵过户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法官认定作为债权人的原告王某及作为抵押担保人的罗某对该抵押担保行为均存在一定的过错。考虑到争议较大,法官积极与原被告耐心沟通、释法明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责任划分,判决被告一孙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被告二罗某对借款5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案件矛盾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在本案中,法官判决被告二罗某应对被告一孙某不能清偿债务承担50%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在借贷活动中,常常会出现担保人无担保资格、担保物违反强制性规定、主合同无效等各类情况,导致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因此,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审核保证人的身份;保证的具体内容,如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尽量约定清晰明确,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民间借贷中,担保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1、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当然,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同时把借款人和保证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的,即为连带保证。
保证的种类以及相应的责任
1、共同担保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2、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3、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变更
1、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责任的承担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保证责任的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人有担保期限的规定,其长度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约定担保期限,以平衡各方权益。同时,债权人应当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以免丧失胜诉权。在特殊情况下,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债权人未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可以与担保人协商延长担保期限。但需要注意的是,延长后的担保期限不得超过原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