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保金的退还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导读:
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时,质保金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保证措施。它旨在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以及防止工程后期出现质量问题。然而,许多人对于水利工程质保金的退还时间存在疑问: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水利工程质保金退还时间规定解析
水利工程质保金退还时间的规定如下: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承包人认真保证了工程的质量并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在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申请退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如果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回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回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如果逾期未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水利工程质保金的退还时间是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保金应当及时退还;如有纠纷,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这意味着,在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保金的退还时间应当是及时的。
其次,水利工程质保金的退还时间还受到合同约定的影响。在签订水利工程施工合同时,双方通常会约定退还质保金的具体时间。一般情况下,根据工程进度、验收情况以及合同约定的规定,水利工程质保金的退还时间可以是分批次进行的,也可以是一次性退还的。
此外,水利工程质保金的退还时间可能还受到工程质保期限的限制。工程质保期是指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承诺对工程质量提供一定期限的保修和维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水利工程质保期限一般为两年。因此,在这个质保期限内,质保金可能暂时无法退还。
最后,水利工程质保金退还时间也与相关部门的审核程序有关。在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相关主管部门还需要进行相关的验收和审核工作。只有在相关部门的验收审核通过后,质保金才能得到退还。因此,水利工程质保金的退还时间可能也会受到相关部门审核的影响,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及起算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本条是关于承包人请求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限的规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工程质量保证金与工程质量保修金两个概念在实践中是不加区分的。工程保修阶段包括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未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则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保修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予以排除。本条规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缺陷修复义务与保修期内质量保修义务存在不同。缺陷责任期是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承担的是质量缺陷修复义务,保修期内承包人承担的是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保修期没有必然联系。发包人不能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拒绝向承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本条规定当事人对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没有进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为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在建设工程行业中,竣工日期、竣工之日、验收合格之日、通过验收之日等各种表述都在被广泛、普遍使用,其意义基本一致。本条规定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八条中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5.2.1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持了一致。
如何确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
合同没有约定质保金返还期限的情形根据《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因此,在合同没有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的情况下,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两年可以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合同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超过两年的情形根据《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了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情况下,自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但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超过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不高于2年的规定,是否依然有效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裁判思路。
1、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确定质保金的返还期限该种裁判的思路是,在合同成立,且没有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下,合同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质保金返还的期限。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其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条款无效的事由。因此,承包人只能在合同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后向发包人主张质保金返还。
在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市泰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一案中(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557号),最高院就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约定,即“质保金在分部工程两年质保期满后退还,防水质保金在五年防水工程质保期满后退还”,因本案工程尚有部分地下安装工程需待消防工程完毕后方可施工完成,且五年防水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尚未届满。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未予支持一建公司质保金返还的请求并无不当。一建公司主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规定系法律关于质保金返还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诉请求返还工程质保金及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2、质保金返还期限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该种裁判的思路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不得超过2年,因此,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在2年内自由约定,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
在武威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一案中(案号:(2020)甘民终560号),甘肃省高院即认为,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在不超过2年的范围内,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本案中,再就业公司与城投公司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不同工程的保修期,双方约定超过2年返还保险金的部分,属约定无效。
综上所述,水利工程质保金的退还时间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也受到合同约定、工程质保期限和相关部门审核程序的影响。一般而言,水利工程质保金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退还,但具体时间可能会因各种因素而有所延迟。如果您对质保金退还时间有更详细的了解需求,建议与相关部门或施工单位进行咨询,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具体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