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什么意思_犯人可以选择死刑方式吗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09.21来源:律总管92人收看
导读:
被判死刑的人,本身就已经同时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就无权对抗法律死刑的判决。实际上,作为一个死刑犯,在国家强大的法律面前,也没有任何反抗的能力的。如果死刑犯敢于对抗法律,或者法律对其执行无能为力,那么这个国家就已经岌岌可危了,因为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本身就是国家是否强硬的标志。法律强硬,至高无上,坚决执行,彻底执行,就是国家意志的实现。

死刑是刑法最重的一种惩罚。别说死刑了,只要属于法律,本身就具有强制性,因为法律是代表国家的意志,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

法律,通俗来讲,就是国家层面的大规矩,属于管理社会,管理民众,调整社会矛盾的手段。如果法律不具有强制性,那么社会就无法实施有效的管理,而无效的管理就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人民无法安居乐业的局面,影响社会发展和前进的步伐,那是显而易见的,也是必然性的。所以,作为国家的大规矩的法律,必须具有强制性,并且还是至高无上的。

被判死刑的人,本身就已经同时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就无权对抗法律死刑的判决。实际上,作为一个死刑犯,在国家强大的法律面前,也没有任何反抗的能力的。如果死刑犯敢于对抗法律,或者法律对其执行无能为力,那么这个国家就已经岌岌可危了,因为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本身就是国家是否强硬的标志。法律强硬,至高无上,坚决执行,彻底执行,就是国家意志的实现。

如果执行枪决,法警要用绳索把死刑犯捆绑起来。如果死刑犯试图反抗,捆绑得肯定会很紧。如果乱喊乱叫,法警自有对付的办法。多数死刑犯是自己走上刑场的,其中也有不怕死、神情自若的人;少数死刑犯已经魂不附体,实际上是由法警簇拥着拖向刑场的。

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犯人,押到行刑室后,躺在行刑床上,手脚都由坚固的布带束缚着,反抗是无济于事的。

当然了,在执行死刑前,死刑犯也有喊冤的,也有提出有重大案件要检举揭发的。

法官、检察官遇到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暂缓执行死刑命令的请求: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死刑具有强制性,这是毫无疑问的。其实,其它的刑罚也具有强制性,被司法机关判了刑的都是强制执行,没有商量的余地的。被判死刑的犯人是没有权利拒绝服刑的。

被判处死刑的人,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也就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其它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还是享有的。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这种权利,法院在宣判的时候,会特别告知,被判者可当庭表示上诉与不上诉。

当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是有改判的可能性的,但拒绝一说,便无从谈起了,如果犯罪分子都拒绝服刑,那么法律的尊严何以维护?

死刑当然是有强制性的,应该是任何法律判决都有强制性。那么,被判了死刑的人是否可以拒绝服从执行死刑呢?这个问题听起来很可笑,但却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因为虽然判处死刑是强制性的,但被判决的人却可以拒绝执行死刑,只是这种拒绝几乎没什么作用,法官和刽子手并不接受死刑犯的拒绝。

不过,这里也有例外,比如冤案,屈打成招,刑讯逼供出来的案子,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时喊冤,表示自己根本没有犯死罪,这就可能引起相关法律人士的注意,然后停止行刑,将案子重新侦查重新审判,最后水落石出,为嫌疑人洗刷冤情。

实际上,无论是否是冤假错案,判决结果都具有强制性,被判决者虽有拒绝服从的自由,但执行者却不会因为被执行者的拒绝而终止执行,除非执行者认为这个案子一定有冤情。

第一问是死刑具有强制性吗?这可以直白的告诉你,判了死刑的就是带有强制性的,是剥夺你的政治权力终身,包括了生存权,生命权。自古到今,不管是那个国家,那个政府,对死刑犯都是采取极端手段,处死。对这些恶贯满盈的罪犯,没有怜惜,没有价钱可讲,到时一律杀无赦,这就是专政。

当然,对待死刑犯也是要讲人性的。比如给他充足的时间上诉,一直到死之前都有人看着他,防止自杀。等等。

不过也就是这么一点而已,多了没有。你说和一个死刑犯人,讲太多权力。如果他不认罪,就不执行的话。那么除非死刑犯头脑有问题,要不永远也不要执行了。等于判个无期徒刑。如果这样法律的威信就无从谈起了。也是对广大遵纪守法的老百姓的不公平。所以死刑必须是强制性的。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还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死刑是对罪大恶极的刑事犯罪分子的最严厉的刑罚处罚,当然具有强制性。中国的死刑判决,有两种执行方式:一种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另一种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执行方式都称为死刑判决,。立即执行是指在最高法核准之后,对犯罪分子在法定时限内剥夺生命权的刑罚;而缓期两年执行,则意味着在缓刑期内没有发现新罪或者是没有重新犯罪的、缓刑期一经结束便不再执行死刑的一种刑罚制度。任何组织或个人(当然包括罪犯本人)都无权拖延或拒绝执行。这便是法律的强制属性,也是国家意志的一种体现。

犯罪分子有权提出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就算是犯罪分子自己方式了上诉?省级高级法院,对于死刑判决还是要进行复核审理的。并且由省级高法向北京最高法院,送交案卷以及审判结果,并且还要向北京最高法院申请死执行令,这些一切的流程都走完后,北京最高法院的死刑执行令下达给省级高法后,择日执行死刑!一般在十到十五个工作日以内执行完毕。

判死刑的人,都犯了伤天害地的事情,杀人,放火,贩毒等等吧!它们所犯的罪恶,对社会影响很坏,不可饶恕,国家法律规定的,你触犯了法律那一条,就按法律来惩罚你,该判刑就到刑,该处罚就处罚,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制社会里,作为一个公民,在法律的框架内,生活,学习,享受社会安宁的生活。但是如果你触犯了法律,必将受到处罚,对危害社会性质严重的要受到法律的极刑,枪毙!对于一个死刑犯,危害社会,处决的话,是否拒绝枪毙,这是不可能的,杀人的话,一命抵一命,涉及杀人放火案,已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必将受法律处置,不存在拒绝两字。所以我们每个公民,生活在法制社会里,必须遵纪守法,做个好公民!

“死刑”是对犯罪嫌疑人处于最高的刑罚,也就是“极刑”!对于任何的判决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假如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员。你“拒绝”服从死刑只有通过上诉,假如经过审理,维持原判。那他的拒绝服从死刑的愿望就破灭了,只等着最高院核准以后,就永远不会拒绝了。

法律是约束,也是一种规则,首先要符合国情,还要顺应民意,在这个的基础上才能够形成的法律,既然形成了规则,就是告诫大家,或每一个公民都必须遵守,这就好比一纸协议,在签发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应,任何人违背了法律都必须被强制,作为国家每一个公民都不可抗拒的尊严,法律是有底线的,违法者因约过法律底线就必须要付出相等的法律制裁,或超越底线的制裁,也叫作惩罚。

死刑是刑法中的一个刑罚性名词,所谓死刑顾名思义就是执行机关通过合法的法律途径剥夺某个死刑犯生命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一种执法方式;死刑又分为注射式死刑和枪决式死刑两种,其中枪决式死刑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枪毙!

死刑当然具有刑法所赋予的法律强制性,但是死刑也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不同的形式。

第一种:死刑立即执行: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严重犯罪行为并且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并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对其执行死刑的罪犯;这样的罪犯一般会在本级法院做出死刑判决宣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在最高人民法院限定的行刑时间内立即执行死刑判决。

第二种:死刑缓期执行:主要针对那些犯罪行相对为较轻且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但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也需要执行死刑的罪犯;这样的罪犯一般会先被判处死刑然后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中得到一个缓刑期,有的罪犯会在缓刑期满后被执行死刑,有的罪犯则会被执行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其死刑转化为无期徒刑或者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转获得减刑化有期徒刑。

这类通过正常司法途径将死刑转化为无期徒刑或者是有期徒刑的主要针对那些被执行死刑前具有法律所认可的重大立功表现并且符合减刑条件,或者是被执行死刑前具有符合法律所认可的其他减刑条件的死刑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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