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死刑时发现怀孕_死刑孕妇生产后还会执行死刑吗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09.21来源:律总管340人收看
导读:
无论通过哪种原因怀孕的女囚犯,只要有孕在身期间就不适用死刑,可以说,怀孕就是女囚犯的保命符。但也别想着在犯罪后去钻法律的空子,监狱有完善的监管,一旦被逮捕,就不会给予你身体接触怀孕的机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未年满18周岁以及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不能判决死刑的。犯罪的时候,这个时间点好确定,审判的时候是指从这个妇女被检察机关公诉到法院,一直到执行的时候,在这个时间段如果发现妇女怀有身孕,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判处这个妇女死刑,也包括死刑缓期执行缓刑两年的这个。而且死刑的案子一般是由中院审理,而且中院是一审,然后经过高院二审,最后要报最高院进行审批,基层法院是没有权利去审判实刑以及执行死刑。

那么,要是女死刑犯执行死刑前察觉自己怀孕,还会继续执行吗?

对于女性犯罪这一特殊的主体,有这样一条人性的规定,那就是在女犯面临死刑时,如果发现其怀孕,那就要停止执行死刑,改判缓刑或者无期。

有人会觉得奇怪,甚至觉得很不公平,有这么一道“免死金牌”,那不是有人会故意钻法律的空子吗?这样做,会不会让女死刑犯逃脱惩罚?

但是在人道主义立场来看,一个鲜活的生命即将来到这个世界上,我们怎么可以剥夺他看世界的权利呢?这样我们跟刽子手有什么区别呢?

再者说,女犯是她自己犯了法,但是她肚子里的孩子是无辜的,怎么能因为要惩罚女犯而导致无辜的婴儿跟着受罚呢?

在我国的刑法中,就专门有这么一条,如果被判死刑的女犯,在被羁押和审判期间,如果发现怀孕,就不能判死刑,如果已经判了死刑,即使是在即将执行的时刻,也要停止执行,然后改判。

大家不要认为这样做女犯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这是不可能的。任何人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惩罚。古代有那么一句话“死罪可免,活罪难逃”,因此,在女犯生下孩子后,等到婴儿过了哺乳期,孩子就会被亲属带走,而女犯还是会在监狱里继续服刑,不会因为生了孩子而把女犯释放。

其实这个问题有个错误说法,就是不可能说在执行死刑前才发现女犯怀孕。一般来说,在犯人还只是犯罪嫌疑人被收押前,都会对其进行身体检查,一旦发现其身体有病,尤其是女方有身孕,都会特别对待。

看守所或者监狱的条件不是特别好,所以在关押之前都会进行身体检查,以确保他们在收押期间不会出现问题,或者出现问题可以及时有效的应对。

一个犯人从掌握犯罪证据到法院起诉审判的时间一般都要一年左右的时间,而死刑犯可能会更久,所以不会出现这种到快执行才发现其怀孕的事情。

不会判死刑的,毕竟胎儿是无辜的。被剥夺生命的是女犯人,而新生小孩没有犯罪不应该一同处死,法律也有相关明文规定的。我们尊重人权和道德文明!

但是算你的假设成立,这个女犯因怀孕得以续命,但是生下来的小孩未来我想也会很凄凉吧。虽然站在人性的角度,没有人可以剥夺小孩的生命,但是如果一个小孩一出生就在这种环境下,没有父母在身边,我会觉得很凄凉,未来她何去何从呢。别说死刑了,就算坐过牢的家庭,都会变得支离破碎。对一个小孩的成长都是致命的伤害!死囚怀孕真的是一个让人矛盾的家庭难题。

以前隔壁邻居的叔叔年轻时好胜跟人家打架,还用刀砍了当事人。结果被判刑坐牢了。他老婆那时候刚刚生完小孩,她一个人照顾小孩。想想这女人真的很坚强,一个女人扛起这头家。村里的人都瞧不起她家,都知道她家老公坐过牢。尽管小孩几岁了还有人背地里说不好听的话。后来那叔叔出狱,小孩都五六岁,基本都认不出他,很陌生的感觉。人的感情一旦疏远,又得修复,而且也不一定修复得好。现在,小孩都十几岁也很叛逆,基本都不听她们的话,喜欢我行我素。小孩子的幼儿教育,你不用心参与,到他性格定型后,你想教都很难。不要让父爱和母亲缺失影响一个小孩的一生。养不教,的确是父之过!

按《刑法》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虽然在死刑执行期间才发现怀孕,但按规定仍然不能执行死刑。如果这样执行死刑,那无辜的胎儿也一同死刑,这不管是在刑罚理念,还是人道理念上都不相符。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罪犯正在怀孕。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

现在我们发现死刑犯怀孕,自然是要停止执行死刑。同时我们法院要根据怀孕的情况重新作出判决。

当然,这种判处死刑后怀孕的情况,按规定是不可能出现。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必然是我们的看守所在监管环节出现问题,从而让被告人有怀孕的机会,并以此逃避死刑惩罚。那怀孕是客观事实,自然没有办法,依法应当改判就改判。特别是孕妇,即便后面流产或生育完,我们也不能再判处死刑。那对于监管人员,帮助死刑犯逃避死刑,这个必然涉及滥用职权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我们也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怀孕就是女死刑犯的免死金牌。百试不爽。

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对不适用死刑的条件有明确规定: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老人(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这里要注意的,符合以上条件的人是不适用死刑,而不是可以不判处死刑,也就是满足以上条件的犯罪人员只能改判死刑以外其他刑法。

这一度成为了很多女性犯罪之人逃避死刑的一种方式。

其实对于该问题的最大疑问在于,如果女囚犯怀孕在死刑判决后才被发现,执行前应当如何解决。

在人道主义和维护审判确定性的权威之间该如何选择呢?

因为从我国法律来说,一般是判决过后的案件,除非有重大的误判或者违法行为,都不会轻易改判的。但对于怀孕女刑犯的特殊保护又是处于对无辜第三者(胎儿)的人道保护,不论怀孕是否在判决后发现,胎儿作为无辜第三者都是真实存在的,并不以判决而转移

无论通过哪种原因怀孕的女囚犯,只要有孕在身期间就不适用死刑,可以说,怀孕就是女囚犯的保命符。但也别想着在犯罪后去钻法律的空子,监狱有完善的监管,一旦被逮捕,就不会给予你身体接触怀孕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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