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的儿子执行死刑_老公被判死刑

导读:
必将成为法学研究及要解决的问题:
一,这涉及到的是生命权被剥夺前的生育权问题。法无明规。法不禁,则应予行。
二,犯人在被宣判死刑前,是一个窗期;宣判后(当然是最高法院核实核准)即宣告生命权将被剥夺,一般是立即执行,或缓期执行~这又是一个窗期。
三,死刑,往往伴随被剥夺政治权利,但生育权不包含在内。
四,家属的要求情有可原。也是人类从古至今一直有的有后愿望。但主要应以犯人与妻之间共同愿望为准。就像安乐死,是有严格的条件的。主要是当事人为主。
五,世界上现在是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这样的案例见闻少,但肯定有。而且海洋法系会有,大陆法系较难。当然,海洋系的以个例为准,一旦有范例,则后续跟进就是,不存在再有障碍和反复争论。这点比大陆法系好。
军人战死在沙场是职责,但有留后生命权。同期战争中德军也出现此事例。
这个问题,目前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被判处死刑的男人,有否生育权,更没规定能怎么办?法律界也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有生育权
理由:《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此条款的立法本意就体现了保护生育权。而且被判处死刑后,判决生效期内,被判处死刑男人的生育权尚未被剥夺,此时有生育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没有生育权
理由:《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是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人,而且是已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也即,是生育权行使后的结果保护,不适合被判处死刑男人行使生育权,按现行法律的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被判死刑男人不但没有人身自由,还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以没有生育权,而且被判处死刑男人,人身自由已受限制,生育权也无法行使。
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以提存被判死刑男人的“精子”
理由:既然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被判死刑男人有无生育权,如何行使生育权,那现实中,可以从人情和人性化的角度考虑,在有一个能让孩子健康成长的环境的前提下,利用目前法医学的先进技术,在被判死刑男人执行死刑前,如身体状况许可,将其精子予以合法提存,待配偶生育条件成就时再接入,这既不违法,又合民意,还有可行性。
死刑犯都是羁押状态,难道还能给放个假去家里跟老婆造个人?
如果是女性怀孕期间犯了有可能判处死刑的罪,倒是不会判处死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