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儿可以分娘家房屋吗_小姑子回娘家分家产

导读:
按照传统习俗,嫁出去的女儿没有再回来跟娘家人要财产的权利,就像老人的财产一般都是给小儿子一样。但是法律却不是这样规定的,嫁出去的女儿和儿子都享有同等的权利,无论是养老还是继承问题,都是一样的。
农村的房屋,由于是宅基地建的房子,因此就会涉及到土地管理法方面的问题,而嫁出去的女儿,由于户口也跟着迁移出去了,因此,再回来要房子,房子也是没办法过户给女儿的,因为法律规定只能同村人之间流转,而当户口转出去以后,就不是这个村里的人了,因此就无法享受到宅基地。
但是在房子继承问题上,依然是可以继承份额的,实践中,一般房子判给户口还在村子里的儿子或者姐姐等,由他们负责给迁出去户口的人经济补偿,这样就可以平衡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名原告虽然拿出两份宅基地使用证,但是没有进一步举证材料,来证明两份宅基地注明的5人是否包含两名原告,因此,以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为由,驳回两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名原告对法院判决不服,认为两份宅基地使用证上的五人包括自己,不包括已经结婚王三、王四的妻子,认为他们没有宅基地份额,以一审审理认定证据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情分析:本案争议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出嫁女能否回娘家,要求分割宅基地;一方面是怎样理解一户一宅;
一、出嫁女能否回娘家要求分割宅基地?
本案上诉人起诉的是分家析产案件但由于两名上诉人王一在1990年就已出嫁至邻村,王二1988年就已将户口迁出本村,并组建了家庭,已经不属于被上诉人的家庭称成员,因此,分家的基础并不存在,与上诉人要求析产的诉讼主张,但由于其父母建造的房屋早已在2005年和2007年全部灭失,现在的房产是长子王三和次子王四所建,没有其他人的份额,上诉人提要求析产也无产可析,因此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依法应予以维持;
另外,两名上诉人也不符合行取得农村宅基地的法定条件,长女王一于1990年结婚,户口也已迁出本村,在另一个村集体组织已经和丈夫及子女获得新的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能获得另外的宅基;”而上诉人王二1988年就已经将户口迁入城市,并与单位同事组建了新的家庭,而且还享受了城市房改的福利政策,由于王二不是农村户口,依法不能享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二、怎样理解“一户一宅”?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家庭人数众多而拥有多处宅基地,于出嫁的女儿户口随之转移,那么在娘家就不是户口登记的家庭成员,也就不存在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
在本案上诉人王一和王二以分家析产为由,要求按份额对原审王三、王四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析产;但王一和王二结婚后,均已自行另立家庭,王二已由农村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其农村经济组织家庭成员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然消失,两名上诉人作为王某家庭成员时的原有房产已经全部灭失,现在宅基地上的房产是由王三和王四是修建,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与被上诉人存在家庭共同财产,故本案无“家”可分、无“产”可析;
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本案的宅基地使用证均是由人民政府经过审批后,颁发给王某使用,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该宅基地由王某实际使用人继续使用,不容他人分割,上诉人王一、王二要求对该宅基地进行按分析产的请求,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极判决是正确的。
农村出嫁的女儿,能否回娘家要求分割家产和宅基地,这个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况对待。先抛开家产不说,宅基地是集体的,不存在分割问题,但房子是私人的,出嫁的女儿也有继承权。如果只有女儿没有儿子,父母去世后女儿照样可以全部继承父母的房子,从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因为已经出嫁,户口不在本村,继承来的房子,宅基地使用权由永久变成长期。
我们说区别不同情况对待,也就是说,是父母在世时要求分割,还是父母去世后要求分割,父母去世时没有遗属完全依法继承,还是父母有遗嘱过提前安排,这都是不同的,自然要区别对待。如果父母尚在世,父母有对家产和房子的自由支配权,即使只有一个女儿没有儿子,出嫁的女儿已经成人,也无权回娘家要求分割家为或者房产。父母把你养大,送你出嫁了,娘家的财产给你不给你,完全父母说了算,父母在世时年轻人没有资格要求分割。
如果父母已经去世,家里的家产、房产,在父母去世时已经有了安排,有遗嘱或者证人可以证明,证明父母的家产已经给了儿子或其他人,那是父母的真实意愿,出嫁的女儿也无权再回去争家产,不管你是否对父母尽到了赡养责任。因为父母有权自主处理遗产,不受任何人限制。
当然,如果父母去世时,对家产和房产等没有做出分割安排,那其遗产自然要依法进行继承,不管女儿是否出嫁,都有权和儿子一样继承父母的遗产。这种情况下,出嫁的女儿是否要回家和哥哥兄弟争遗产,那就要看你自己了。只要你对父母没有遗弃行为,不存在被法律剥夺遗产继承权的现象,完全可以和哥哥兄弟平等继承父母的遗产。
不过,说真的,农村父母,能留下的家产一般很少,农村的房子也不值钱,父母会给儿子盖上房子,而父母居住的老房子,一般自然由儿子继承。出嫁的女儿嫁在外村,又不回娘家居住,何必去和哥哥兄弟争房子呢?争了你能用吗?毕竟父母不在了,有哥哥兄弟,你还有娘家可回,如果你为了一点家产,把哥哥兄弟得罪了,这娘家,你再还回不回?通常来说,农村父母去世一般有儿子操办,女儿一般也不花钱,就没听说过哪家出嫁的女儿回娘家争房产的,除非出嫁的女儿嫁人没出村,嫁在本村里,也需要房产。
农村女儿出嫁后,回娘家争家产的情况少之又少,除非遇到农村征迁,父母的遗产非常多,按理应该分割的时候,出嫁的女儿才有可能要求父母分割一部分给自己,或者父母去世后遗产非常多,而哥哥兄弟在父母在世时对父母不好,和姊妹不睦,这种情况下才能出现出嫁的女儿回娘家争家产的现象。能否争得到,前面晏子已经解答,不再多述。
这个问题主要是要看,父母和女儿平时相处的关系情况如何,我来谈几点,第一点,女儿是否分到了包产地,户口迁移没有。第二点,父母是否宽容大度,通情达理,对儿女一视同认。第三点,男方家是否热情善良对待女方。
本人不懂法律,仅从农村生活实际谈论这个话题。农村出嫁的女儿,能否回娘家要求分割家产、分割宅基地呢,这在我们这些老脑子的人看来,还真不行。为什么这么说,我是这样看的:
一、中国几千年的传统,女子出嫁后,退出了生养的家庭,溶入新的家庭。
中国自古以来都是男娶女嫁,女子离开生她养他的家,去溶入新的自己的家。就是俗语说的:“娘家千日只是客,婆家一日都是家”。
字面上看,女子曰嫁,男子曰娶,“嫁”字就是女到自己的家去,女有了自己的家。“娶”字就是取一个女的过来。
这就是对女性的不公平,所以结婚大喜之日,农村只有穿上嫁衣的女孩哭的伤心落泪,从沒有迎娶新娘的男青年落泪伤心。
这就是千百年来的婚姻游戏,一个对女性有失公平的游戏。
二、如果出嫁女可以回娘家要求分割财产、分割宅基地,那社会就会增乱,不利于努力致富。
女子虽说参与了娘家的经济建设,娘家的财产多少理应有她的一份。
但那看似合理,却也有不合理的一面。
因为女子出嫁后,在新的家里同样可以享有人家的财产,根据兄弟的多少,可以享有或1/3、或1/2、或全部的财产。
如果女子可以回娘家分割财产,那就是女子婆家娘家两边占份了,这对稳固家庭、努力创建家庭的人来说,有很大的破坏作用。
三、出嫁女如同调动,在新的单位领了薪水,就不应再向原单位要薪水。
打一个不确切的比方,女子出嫁后,就如同在原单位调到新单位。到新单位后,可以在新单位领工资,为新单位服务,享有新单位的所有福利。但原单位的福利,就会取消了。如果你再到原单位去走一走,最大的福利就是互相熟悉一些,亲热一些。
所以女子都愿意找一个条件好的人家,都愿嫁入豪门,就是因为可以享有人家财产,日子好过一些。
四、如果出嫁女可以回娘家与兄弟分割财产,那女子的负担也加重了。
农村的实际情况是:女子出嫁后,对娘家没有实际义务、只有心肠了。对父母的生活、对父母的健康、对父母的照顾、对父母的养老、对父母的百年都是哥嫂们的义务了,女儿的最多也就过时过节一点心肠而已。
所以农村人都说:“孝顺的女儿沿路哭,忤逆的媳妇守灵屋”,女儿最多也就流点伤心之泪,真正做实事的还是儿子媳妇。
出嫁的女子如果可以回娘家分割财产,那女子的负担就重了,女子就要负挑两头老人的供养义务了,这等于加重了女子的负担了。
五、如果女的可以回娘家分割财产,那同时也应失去财产。
女子出嫁后,还回娘家来分割财产,如果这可行,那你婆家的财产也就应该分给你小姑子的一份才合理了,如果有许多小姑子,你同样要分给众多小姑子每人一份了。
六、娘家的财产怎么争取
娘家的财产,如果都是父母创造的,做女儿的要想争取多获得一些,在我看来,只有在娘家做女儿的时候,多争取一些才是最妙的方法。这时身在其中,最占道理。疼爱女儿的父母也会同意的。
如果出嫁了,特别是已出嫁多年的女子,娘家的财产自己再也没有参与建设,而哥嫂他们参与了建设。再回娘家找要财产就比较困难了,也难获得别人的支持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