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公司找理由辞退_被公司随便找个理由辞退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09.21来源:律总管126人收看
导读:
公司找各种理由想要辞退你,该怎么办?职场中这种现象很常见,但如果公司觉得你很重要,这种情况就会避免,那么遇到这种情况,你就要进行自检,看看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公司非要辞退你,而且还找各种理由。

公司一直辞退不了你,说明你很谨慎,没有任何把柄被公司抓住,譬如调你去偏远地方上班,你配合,你去了,公司无可奈何!所以,你为了不被辞退,需要更谨言慎行。

你也需掌握一些证据,在日后可以摆到桌面上,尽可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知道打官司就是拼的证据,没有证据你再冤枉也没人能保护你!

公司在管理中,享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你配合是你的义务之一,但公司也不能滥用自主权,否则就容易构成违法解除。

违法解除的情况下,你作为员工可以索要赔偿金,也就是有一年工龄赔偿两个月工资,算是对公司违法解除的惩罚。

①收集公司故意找你小毛病,恶意降职降薪的证据,等到公司辞退你的时候,可以把证据拿出来,要求N➕1(N=工作年限)的赔偿。

②了解外面的市场环境,为下一份工作做准备,尽量不要裸辞。

工作地点变更要双方协商一致,调岗要有考核,不是随便动的,要用法律去和对方谈判,不过这种争取个赔偿就离开吧

如果你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建议你依法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关赔偿。具体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1、你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书面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该公司,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该公司以“故意挑小毛病,故意调离偏远地区等胁迫的手段,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薪资”造成的,所以你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要求该公司向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按你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你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如果该公司拒不同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向你支付上述赔偿金,你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仲裁部门会在收到你仲裁申请后最迟六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如该公司拒绝签收有关文书的,仲裁部门可通过在该公司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3、如果该公司没有按规定执行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你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你提供的信息比较简单,建议如下:

1.迅速开始找工作,找到后与现公司友好协商,争取拿裁员金走人;

2.未找到新工作之前,可采取迂回战术,争取不裸辞;

3.如果公司按劳动法予以补偿(N+1),可以考虑拿钱走人,再找新工作;

4.最好能搞清楚为什么千方百计辞退你的原因,找出问题,自我总结改善,前车之鉴,后事之师;

5.如果公司确实严重侵犯你的权益,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有提前做证据收集工作,履行举证义务。

1.等公司通知解除,要求明确解除依据的法律规定。

2.如公司解除合同,其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员工可以公司违法解除为由要求公司支二倍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

有点复杂,懒得打字,看下劳动合同法吧

要么忍着,等着别人开除你!要么潇洒点自己走,个人和公司耗不起!

不管受多大的委屈,不要走,收集各种证据。找机会抓住公司漏洞自己辞职,同时好好学习一下劳动法。

不管受多大的委屈,不要走,收集各种证据。找机会抓住公司漏洞自己辞职,同时好好学习一下劳动法。

自己走吧!没意思提高自己的实力等公司离不开你,不是你离不开公司,不然什么法律都是假的!努力强大自身

公司找各种理由想要辞退你,该怎么办?职场中这种现象很常见,但如果公司觉得你很重要,这种情况就会避免,那么遇到这种情况,你就要进行自检,看看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公司非要辞退你,而且还找各种理由。

可以参考从以下三点进行自检:

1.岗位重要性:对你的岗位进行评估,看看你所在的岗位对公司业务发展是可有可无的岗位吗?如果是,说明公司不认为这个岗位以及这个岗位上的人必须存在,那么你可以选择自荐转岗,如果想借机跳槽,正好可以从公司领补偿金,找其他工作。

2.工作态度:如果岗位足够重要,那么就要回顾自己过往的工作态度是怎样的?从出勤、工作回应和勤劳表现三个方面进行回顾,也许就能发现自己的问题,如果你还想留在这个公司里,那就可以单独找老板谈谈,表明你的态度和决心,给自己争取一次改过的机会。

3.工作展现:之所以说是展现,就是你在老板或上司面前的表现,是否是他们想要的?你在同事相处的过程中,有没有抱怨过公司制度或者老板的决定?你的工作成果有谁看到过?认可过?你有没有过给公司争取荣誉或利益的事件,被广而告之?如果没有,那么就把这些作为下一个工作的提醒吧。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