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无过错责任12种情形(民法典无过错责任)

导读:
无过错责任12种情形
在去进行合同签订的时候,签订合同的人是需要为完全民事行为人签订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是需要监护人去进行的,那么无过错责任12种情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无过错责任12种情形
(一)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
(二)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
(三)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四)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五)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六)因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
(七)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八)高度危险责任中,由高度危险品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九)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十)因质量问题,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十一)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十二)其他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二、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的责任
第一,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见前文),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第二,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第三,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
第四,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有学者把两种责任最基本的区别归纳为两点:第一,受害人的过失能否成为两种责任的免事由;第二,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事由。两方面的区别非常精辟的反映两者在具体适用过程的差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两种责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补充。
三、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适用什么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四)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五)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六)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七)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八)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以上就是我为您介绍的关于无过错责任12种情形的相关内容,国家法律规定12种情况下,是无过错责任的,即使不在合同上约定也是有的。
民法典补充责任的适用情形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包括哪些
民法典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可以抗辩吗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一般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主张抗辩。找法网提醒您,由于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责任,行为人也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别事由而主张抗辩,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规定来看,一般只承认不可抗力和受害人重大过错作为其法定抗辩事由,而不承认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和意外事件作为其抗辩事由;而推定过错责任,由于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加害人只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对加害人的抗辩事由没有任何限制
三、无过错责任可以免责吗
无过错责任不一定可以免责,除非具备法定免责事由,比如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导致侵权行为发生,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民法典无过错责任12种情形
无过错责任具体的情形如下: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
3、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6、因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
7、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8、高度危险责任中,由高度危险品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9、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10、因质量问题,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11、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12、其他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无过错责任亦称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也即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行为人不论是否过错,直接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的8种情形
法律分析: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无过错责任8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无过错责任12种情形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无过错责任12种情形
民法典无过错责任12种情形如下: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
3.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6.因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
7.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8.高度危险责任中,由高度危险品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9.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10.因质量问题,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11.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12.其他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二、无过错责任的弊端
无过错责任的产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需要,加大了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但在审判实践中,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并存,其不足之处和存在的缺陷愈来愈多地暴露在人们的面前。无过错责任存在着较大的缺陷。找法网提醒您,无过错责任缺乏必要的弹性。所谓弹性,就是可伸缩性、可解释性和可变通性。
三、民法典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
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如下:
1.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3.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4.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无过错责任有哪些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指依据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不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
二、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 8 种情形分别是什么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 、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 ; 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 、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 、 高度危险责任 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 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三、 无过错责任原则 有哪些规定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3 、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4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推定其有过错,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在适用该原则的时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也就是说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不过也要注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也存在免责的情况,但此时免责的条件由法律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12种情形
根据我国最新的民法典规定,无过错责任分为8种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