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原告最后陈述词(经济纠纷起诉是在原告所在地还是被告所在地)

导读:
原告法庭最后陈述词怎么说
法律分析:最后陈述一般都是在辩论终结后的陈述,因为原告的很多观点已经在诉状和辩论中已经说明了,故,最后陈述一般简介扼要。通常原告是 依法判决,支持诉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民事诉讼最后陈述词
法律分析: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是辩
论原则最生动和最集中的体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法庭调查阶段审核的事实和证据,围绕案件争执焦点,互相进行口头辩论,争取合议庭作出有利于自己的
裁判。同时,通过辩论,审判人员能够掌握案件的关键所在,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原告和诉讼代理人都出庭的情况下,一般先由原告发言,然后由诉讼代理人补充。发言主要是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驳斥被告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而不是重复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所作的陈述内容。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答辩不是对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的陈述和答辩的简单重复,而是针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发表意见和辩解,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合法的,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作为民事经济纠纷原告起诉开庭时要做到那些事
法院开庭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阶段一般流程: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官发问——双方就事实补充。法庭调查完成后会进入法庭辩论,优秀的法官会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双方就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一般是原告先说,被告接着说,如此往复。法庭辩论完后是最后陈述,然后庭审结束,双方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你作为原告需要准备的主要是:1、你提交的证据分别想要证明什么内容;2、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就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是否有关、能否证明被告想证明的内容等发表质证意见;3、如果法庭调查有遗漏,就遗漏部分向法庭补充;4、就案件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5、进行最后陈述。
经济纠纷案件我是原告,我在法庭要说什么和注意什么求具体说什么?
一般而言,原告首先要陈述自己的身份信息,陈述是否申请法官回避。之后进行法庭调查阶段,原告需要宣读自己的诉状,并陈述是否有补充的事实与理由。原告还要举证并说明每份证据的证明目的。对于被告的证据,原告需要进行质证。原告还需要答复法官所提出的问题。
最后原告需要发表辩论意见,并陈述自己最后的请求。
在调解阶段,原告需要表态是否愿意调解,并阐述自己的调解方案。
作为原告在经济纠纷案件的庭审中需要注意什么?
作为原告需要准备的主要是:
1、你提交的证据分别想要证明什么内容;
2、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就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是否有关、能否证明被告想证明的内容等发表质证意见;
3、如果法庭调查有遗漏,就遗漏部分向法庭补充;
4、就案件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5、进行最后陈述。
法院开庭主要分为两个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查阶段一般流程: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官发问——双方就事实补充。法庭调查完成后会进入法庭辩论,优秀的法官会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双方就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一般是原告先说,被告接着说,如此往复。法庭辩论完后是最后陈述,然后庭审结束,双方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我们是一起经济纠纷,今天开庭时,对方没有到场,会按原告主张的宣判吗?
法院开庭主要分为两个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查阶段一般流程: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官发问——双方就事实补充。法庭调查完成后会进入法庭辩论,优秀的法官会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双方就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一般是原告先说,被告接着说,如此往复。法庭辩论完后是最后陈述,然后庭审结束,双方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你作为原告需要准备的主要是:1、你提交的证据分别想要证明什么内容;2、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就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是否有关、能否证明被告想证明的内容等发表质证意见;3、如果法庭调查有遗漏,就遗漏部分向法庭补充;4、就案件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5、进行最后陈述。
经济纠纷原告陈述词
法律分析:
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确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主动地提出一定事实作根据,以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陈述。承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地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承认性陈述一般对陈述者来说是不利的,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
2.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典型的如起诉状、答辩书等。原告在诉状中必须指明他提出要求所根据的情况和能够证实这些情况的证据,因此,在诉状中必然包含着作为证明手段的当事人书面形式的陈述。被告在答辩书中,可以承认原告指出的全部事实或部分事实,也可以否认这些事实而提出另一些事实。在这里,被告的“承认”、“否认”、“提出”,皆为书面陈述。所谓口头陈述,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直接表达出来。在询问当事人、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表达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时。往往直接用口头方式。一般来说,在诉讼中,既有书面陈述又有口头陈述,书面陈述缜密,口头陈述朴实,两者各有所长,可以相互补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