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投资款纠纷,要求返还投资款的案件管辖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4.01.31868人收看
导读:
但是由于设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设立起来,邓大伟便对公司发起人关某、王某、刘某3人提出取消应募股份,偿还所缴纳股金的要求,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某市从商多年的农民关某、王某、刘某共同发起设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并且分别承购了一部分股份,其余的股份实行公募。

返还投资款的法律规定

如果当初签订的投资合同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接受投资款的一方应当将投资款返还,返还不当得利,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返还投资款纠纷上诉状

关于返还投资款纠纷上诉状的注意事项,主要有,1.真实准确。在起诉状中陈述事实,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不允许夸大歪曲事实,更不能主观臆测,或随意伪造事实。提出的事实必须是事实的本来面貌,而且还要举出必要的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来说明事实的真实性。起诉状所举证据,必须经过检查、核实,使之准确可靠。2.合理合法。起诉状必须写得合理合法。所谓合理,即阐述诉讼理由,做到有理有据,观点正确,论据充分。所谓合法,是指诉讼状中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和国家有关政策,必须准确恰当,适用于所诉讼的事实和理由,不能牵强附会。3.条理清楚。写作起诉状,必须逻辑严密、条理清楚,结构清晰、段落分明。叙述事实要讲究逻辑性,按照事物发展的逻辑顺序展开,特别是有争论性的焦点事实尤其需要把握关键,弄清楚事实和理由、请求之间的关系,运用证明与反驳的方式有条不紊地进行阐述。对于证据,应根据其性质分类排列,然后对照事实,分条说明。

公司不能设立,公司发起人应返还股民已缴投资款。

某市从商多年的农民关某、王某、刘某共同发起设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并且分别承购了一部分股份,其余的股份实行公募。在发起设立该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上,王某、刘某均已签字署名。而关某由于临时去外地出差。未在协议和公司章程上署名,不过参与了协议和章程的制定,并且承购了自己应缴的股份。在对剩余股份实行公募的过程中,邓大伟按照招股章程应募,并缴纳了股金。但是由于设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设立起来,邓大伟便对公司发起人关某、王某、刘某3人提出取消应募股份,偿还所缴纳股金的要求。关某等3人借口股东投资不得要求退回,拒绝返还。于是邓大伟诉至法院。

问题:邓大伟能否要求公司发起人返还其所缴的投资?

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夏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故未能设立。

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是指对公司的设立活动负有责任的人。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开放性公司,其股东人数众多,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不可能由全体股东来共同完成,而只能由其中的一些人来完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工作,这就需要有这样的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并对公司的设立负有责任,这些人就是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一旦成立,发起人就成为了公司的股东。但发起人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股东有下列不同之处:

第一,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即存在,而股东只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才存在,而股东是指取得公司股份、依法出资的人,只有在公司成立之后才能称为股东。

第二,发起人不一定就成为股东。发起人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各种事务之后,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发起人即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没有成立。发起人就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因为没有公司也就无所谓股东。这时的发起人,应对自己的筹办行为负责。

第三,发起人的义务与股东的义务不同。一般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义务仅在于缴纳股款,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发起人在创设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除了认购股份、缴纳股款以外,而且所认缴股份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界限。即发起设立方式中,要认足全部股份;募集设立方式中,认购公司股份总数35%以上的股份。此外,发起人还负有筹办公司事务等一般股东所不承担的义务。

就本案而言,由于设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设立起来,公司发起人应当偿还他人所缴纳的投资。但是,由于关某虽然与王、刘二人一起共同进行了发起设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参与了发起人协议条款的商定和公司章程的制定,但是由于没有在这两个文件上签字署名,所以关某不能被认为是该公司法律上的发起人之一,不承担对于邓大伟的出资予以返回的义务。因此,邓大伟只是对王某、刘某起诉,由王、刘两人负责偿还邓大伟的出资,而对关某的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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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

    2024/1/18 1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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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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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8/9 18: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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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款纠纷怎么起诉? 拖欠工程款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搜集跟涉案工程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2、证据资料准备充分后,确定诉讼方案,包括被告的选择和诉讼请求的确定问题。在被告的选择问题上,可以选择合同相对方以及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发包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可能包括请求依法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以及诉讼或保全费用等,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3、确定管辖法院。首先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机构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债权人和债务人交换双方的证据,债务人就债权人的诉求作出应答。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此类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争议解决条款,则需要按照该条款预订的方式解决工程款纠纷。例如:约定了仲裁的,就应当提交仲裁解决。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的,就应当向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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