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导读:
关于继承纠纷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那么在实务当中是如何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来确定管辖的呢?
但是,有多处遗产的,如何确定主要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1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死亡时住所地又是否包括经常居住地?上述均是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
典型案例
(一)主要遗产所在地:
焦点问题:涉及多处不动产的,是否能够明显区分价值
典型案例:(2018)川01民辖终1490号
裁判摘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在案证据,本案讼争遗产包括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房屋一套,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房屋一套及车位,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房屋一套。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房屋建筑面积为327.32平方米,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52.53平方米,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房屋建筑面积为51.03平方米。在上述遗产中,主要遗产应为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房屋。据此,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和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典型案例:(2021)川01民辖终114号
裁判摘要:本案上诉人起诉要求分割的遗产涉及多项不动产,因双方对诉争遗产价值存有争议,在起诉时及管辖异议程序中亦不能直接判断诉争遗产价值的主次,无法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故本案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死亡时住所地:
焦点问题:死亡时其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是否能将经常居住地作为死亡时住所地
【肯定说】
典型案例:(2022)京0102民初17133号
裁判摘要:本案属于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继承人曲某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曲某死亡时住所地问题,被继承人死亡时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该经常居住地为其死亡时住所地,不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其户籍地为死亡时住所地。本案中,根据户口本及当事人陈述可以确定,被继承人曲某死亡时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
典型案例:(2019)川01民辖终736号
裁判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其经常居住地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否定说】
典型案例:(2018)沪01民辖74号
裁判摘要: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故,被继承人的死亡时的住所地应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户籍所在地。因此,遗产继承纠纷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继承人生前的经常居住地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典型案例:(2023)沪02民辖终48号
裁判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2019年11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也对上述问题曾作出解答:
第三条,“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如何确定?被继承人死亡时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该经常居住地为其死亡时住所地,不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其户籍地为死亡时住所地。”
第四条,“被继承人有多个遗产,且各遗产价值相差不大或无法直接判断时,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诉讼标的物的价值及具体的诉讼请求。继承纠纷案件中,诉讼标的物(遗产)价值不明确的,可要求当事人进行预估,立案法官只需对原告主张的财产价值进行初步审查,并按当事人主张的遗产价值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对于影响管辖的相关主要遗产价值,原告的主张明显高于或低于实际价值,应依实际价值确定管辖。主要遗产价值无法判断或相差不大的,各主要遗产所在地均有管辖权。”
从上述案例及解答可以看出,各地对被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认定较为统一,但对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是否包括生前经常居住地仍存有不同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