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划分不明确,事故责任划分不合理怎么办

导读:
72岁的林先生,家庭和睦、子孙满堂,正值享受天伦之乐的养老时光,却因一场交通事故不幸身亡。这突来的变故给年迈的老伴和子女们带来了精神上深深的伤痛!
由于事故导致行车记录仪损坏,现场又没有监控录像,所以责任划分比例不明确,这种情况下,林先生家属该如何争取合法权益呢?
还原事发现场:
据交通事故目击者刘先生讲述,2021年10月5日当晚,他正在北京市房山区某饭店和家人一起聚餐,中途有个朋友给他打电话,由于饭店大厅内声音嘈杂,所以他走到饭店门外与朋友畅聊起来。
这时,他看到一辆白色轿车向饭店方向快速驶来,不知为何小汽车突然紧急转向另一个方向,将正在行走的一位老先生撞飞好几米后重重倒地,而后又撞到旁边的路灯,这时汽车才停下来,路灯杆的底座被撞坏,底座碎块四处飞溅,将旁边停在人行道上的小汽车砸坏......
事故的发生只用了短短几秒钟的时间,由于事发突然,刘先生也是被吓到愣住了几秒后,赶紧帮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被撞的老先生伤势非常重,被120急救接走后,事故现场留下了血迹斑斑,让人触目惊心!
元甲助力维权:
通过伤者家属向北京市元甲律所咨询和沟通后得知,伤者林先生今年72岁,由于年龄较大、伤情严重,经医院抢救3天无效后死亡,这对家属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交管部门认定:因林先生在道路上的行走位置以及状态无法确定,故无法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认定肇事司机王某承担主要以上事故责任。林先生家属拿到事故认定书后非常不认可,经过复核后仍维持了原事故责任。
林先生家属通过向元甲律所进行咨询后办理了委托,希望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争取让对方承担90%及以上责任比例,争取更多的赔偿款。
接受林先生五位家属的委托后,元甲律所立刻成立专案组,研讨案件诉讼策略及办案思路。因其委托时,肇事司机王某因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还未处理,故民事赔偿方面还需要再等一下。
据元甲律师分析,本案涉及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房山法院和东城法院,在认真对比两个法院的利弊情况后,元甲律师最终选择在东城法院起诉。立案成功后,元甲律师集中精力准备证据清单,为委托人争取更有利的责任比例与更多赔偿款做好强有力的保障!
庭审中,元甲律师拿出对我方有利的多项证据,同时指出法律依据,并对责任划分问题据理力争!元甲律师的主张得到了法官的认可,最终判决被告方承担90%的责任比例,达到了家属的预期,合计获得了70万元的赔偿款,林先生的家属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
律师点评
发生事故后,在对事故事实方面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时,如何运用法律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此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给予其建议!
案例来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事故责任划分不合理怎么办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具有行政行为,不能复议或者诉讼,对其不服,只能在三日内申请复核
裁判要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复核是指相对人向有权机关提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请求,复核机关按法定程序予以审核、决定和答复的制度。当事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实不真实或者认为事故责任划分不合理的,可以申请复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责任划分、调查及认定程序等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只有一次机会。若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不服,也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能向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若当事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对方亦有过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各方的责任划分有误,当事人可在案涉民事争议中提出,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仅作为交通事故案件及双方民事争议处理中的证据,在相关刑事、民事诉讼中仍然要经过审查后决定是否采信,而并不是直接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