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的收据能否追回30万工程质保金,收据超过三年还能起诉吗

导读:
甲方以一个不存在的项目进行发包,承包方接手后又进行层层分包,实际施工人缴纳30万元质保金,工程撤场后,对方迟迟不还质保金。
手里仅有一张7年前字迹模糊的收据,如何追回这30万元工程质保金?
2015年,金先生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某建设工程项目达成承包合意,约定由金先生承包位于新疆地区的风电基础项目,工程价款为184万元。为此,金先生向介绍人支付了30万元工程保证金,要求介绍人转付给王某。收取后,王某出具一张金额为3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收据。
2018年,因工程无法继续施工导致金先生撤场,但王某迟迟未将保证金归还。这几年间,金先生多次催要,但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支付。而后王某更是手机停机、微信换号,玩起了“失踪”!金先生面对此难题,一度想放弃了这笔工程保证金的追偿!
在朋友介绍下,金先生了解到北京天用律所擅长处理建设工程纠纷,便前来咨询。据金先生讲述,该收据因为经过了7年时间,上面的字迹已模糊不清,介绍人也失联已久,无法出庭作证。
天用律师总结此案办案难点:
1、收据年限较久,无法看清收款人的姓名,也无法进行笔迹鉴定。
2、保证金支付给了介绍人,但是金先生和介绍人之间的往来交易较多,且转账时并无备注,无法精准区分保证金和其他款项。
天用律师接受当事人金先生委托后立即核实案情,经过天用律师多方调查和了解,发现此风电项目一直没启动,但是金先生雇佣了一批工人在工地上等待施工。实际上是甲方以一个不存在的项目进行发包,承包方接手后分包给张三,张三又将项目转包给李四,李四又将部分项目转包给王某,王某再将部分项目分包给金先生,但是没有分包协议,微信聊天记录也因年限较久加之手机更换等原因丢失了。
工程分包人按行业管理均需要缴纳工程保证金,且需要在进场施工之前缴纳,因金先生与王某并不认识,故通过介绍人进行代为支付,导致现存的转款记录只有向介绍人转款的记录,介绍人的身份也很难确定。
天用律师分析到此,这个案子的重难点已经显而易见了,关键是王某是否认可签署了这30万元质保金收据的问题。因王某“失联”已久,天用律师考虑到寻找王某的方便性,经过和法院沟通将案件立在了王某户籍所在地,并且通过法院送达组联系上了王某。
天用律师多次与王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加之王某秉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可收据是其签署的,但是陈述该保证金并非自己收取而是交给了上一级分包人。在固定了收据真实性的事实后,天用律师抓住谈判和解的最佳时机,立即和法官沟通希望尽快安排开庭。
开庭过程中,王某称“自己的工程款至今未追回,所以未能及时支付金先生的保证金”,天用律师和法官合力做王某的思想工作,从情理法多个层面进行分析,最终用时一天时间,双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金先生的诉求达成,成功收回7年前的30万元工程质保金!
律师点评:
此案历时仅4个月,助力当事人与对方达成和解!即使己方的证据不充分,但是找对案件关键点,制定专业解决方案,加之丰富经验与不懈努力,就能找到突破口、实现目标!
案例来源: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以上为天用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问题
01 发包人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可以延长缺陷责任期或者不返还质保金
最高法认为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合意延长,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发包人都无权单方延长,也不能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返还质保金。
缺陷责任期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期限,它不属于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
因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的,而缺陷责任期是约定的。
除斥期间是法律对某种权利规定的存续期间,权利人逾期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它是不变期间,主要适用于解除权、撤销权等形成权,法院在诉讼中应依职权主动审查。
而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要求发包人返还质保金,属于请求权,如果发包人拒不返还,承包人可以提起诉讼,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只要发包人不抗辩,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缺陷责任期与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法律性质不同,它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规则,也不适用除斥期间逾期失权规则。
缺陷责任期的法律性质决定缺陷责任期的存在和长短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
对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应区分原因作出处理:如果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缺陷的,承包人既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从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如有剩余,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应当返还,维修费用超过质保金的,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如果是因发包人、设计单位、使用者或者第三方原因造成工程缺陷的,发包人应当全额返还质保金。
即使缺陷责任期届满后返还了全部质保金,依据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人对处于保修期内的工程仍负保修义务。
收据超过三年还能起诉吗
借条超过三年就过期了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意味着如果诉讼时效超过三年时间,法律就不予以保护了。这使很多人理解为只要借钱超过三年不还,那以后都不用还了。对于这个问题要分情况讨论。1、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是债权到期之日起,而不是债务发生之日起。举个例子,张三2022年1月5日借给李四5万元,李四也打了一个欠条约定2022年12月31日还款。对于这笔债务,诉讼时效应该是从2023年1月1日起算三年,而不是借款当天计算。也就是说承诺还款的时间期限不能计算在诉讼时效内。
三年的期限内,如果债权人有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意味着债主并没有忘记这笔钱,也没有要放弃这笔钱的意思。所以该笔钱的诉讼时效要从催债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年。同样以上面为例,李四到期后没有还钱,到达约定时间后,张三于2023年6月到9月多次向李四讨要欠款,李四没钱偿还一直推托。那么这笔钱的诉讼时效则从2023年9月起重新起算三年,依此类推。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不等于借款时效,只要欠条是合法的,欠款关系真实存在且债权人主张过债务,欠条都是有效的。除非权利受损已经超过20年,原则上法院就不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