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违约金怎么算,合同违约纠纷怎么处理

导读:
2022年11月某日清晨,一位先生来到大律“云律所”江苏常州金坛运营中心,只见他脸上带着喜悦的笑意、手里拿着一面锦旗兴冲冲找到门店负责人,“太感谢你们了!感谢北京专家和律师帮我要回180万违约金”!
原来,这是金坛区“云律所”的一位客户江先生,通过北京专家和北京天用律师帮他维权,成功获得违约金180万元!究竟是怎样的案件?违约金额竟然这么高?让我们一起解读这面锦旗背后的故事!
本案件按照时间线清晰梳理如下:
2020年3月15日
江先生与船舶修造厂签订了《船舶加工合同》,约定由其为江先生加工水泥罐装船,交付日期不得晚于2021年4月30日,费用为人民币868,000元。
2020年3月18日
江先生与船舶修造厂签订《委托代购材料协议》,约定由船舶修造厂为江先生代购钢材、机械设备和船体辅料等设备,价格共计人民币280万。
合同订立后至2021年间,江先生多次前往船舶修造厂处催促进度,但船舶修造厂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期间还违反约定先行加工案外人金某的船舶。
2021年4月初
因船舶修造厂仍未将船体建造完成,江先生出于疫情、天气以及体谅船舶修造厂等角度考虑,于2021年4月5日与船舶修造厂签订《船舶建造补充协议》,约定将交船日期推迟至2021年9月30日,如还未按时交船,船舶修造厂需按每天人民币2万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022年1月26日
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将船交付于江先生,同日,双方签署《建造船舶交接书》。船舶交付后,江先生多次向船舶修造厂主张违约金,但船舶修造厂均不予理会。
因案件细节情况复杂且案涉金额较大,北京专家顾问、律师团队非常重视,特意为此案件开展了模拟法庭活动,特邀两位专家顾问老师以及7位精英律师模拟庭审过程!
“模拟法庭”也是北京大律的优势之一,专案组办案可以深度剖析胜诉关键点、多角度挖掘办案思路、分享庭审技巧和应变策略,资深专家、精英律师强强联合,有利于发挥团队协作的最大优势!
经过专业律师分析研判,本案最终适用海事仲裁,北京天用律师团队全面指导江先生准备有力证据材料合计12项,经过北京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本案裁定判如所请,全额支持了违约金!
船舶修造厂向江先生支付因延期交船产生的违约金人民币180万元,由船舶修造厂承担本案的保全费、担保费、仲裁费等。
至此,本案全面胜诉,委托人江先生非常满意,感谢锦旗的背后是对北京专家、律师团队专业优质服务的认可和赞扬!
案例来源:大律“云律所”法律支持单位——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天用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隐私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相关资料
合同违约纠纷怎么处理
合同违约的解决方法可分四步走:
1.和解。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互相让步,不经法院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
2.调解。找中立的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建议,促成双方化解矛盾。
3.仲裁。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
4.诉讼。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讼争进行依法解决。
一、违约损失赔偿标准
违约损失的赔偿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1、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1)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2)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3)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2、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2)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3)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4)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3、减轻损害原则
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19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1)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3)受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扩大。
4、损益相抵原则
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这是净损失、真实损失,但并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规定损益相抵原则,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承认此原则。具体地说,违约损害赔偿地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由于同一违约行为既遭受损失,又获得利益,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受害人因违约行为而受益,这是违反违约损害赔偿的本意和目的的。因此,必须采取损益相抵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