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时发生意外受伤怎么赔偿,施工中发生意外谁责任

导读:
在建设工地施工时发生意外受伤,
面对高额的医疗费,
与施工方老板一直协商未果,
该怎么办?
2022年,张先生经过熟人介绍来到乙方处工作,应乙方要求张先生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工业园开始正常作业。某日,在工作时突发意外,导致张先生受伤严重,工友紧急拨打了120,受伤的张先生被送往北京大望路急诊抢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据医院诊断,事故导致张先生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脑疝、硬膜外血肿(额颞、右)、视神经损伤、上颌骨骨折等多处伤情。在此期间,乙方单位老板已经为张先生花费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约50万元。
住院期间,张先生积极配合治疗以及家属细致照顾,伤情渐渐好转,出院后张先生一直和单位老板沟通后续赔偿事宜。
因为涉及的赔偿数额较高,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为了索要合理赔偿款,经过朋友介绍张先生找到了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根据委托人诉求制定和解方案
办案律师第一时间与伤者张先生沟通案件情况、了解委托人的诉求,因张先生受伤较重,伤残级别难以作出精准的判断,同时事故导致伤者行动不便,家里上有老下有小,经济压力也比较大。
所以张先生希望能够尽快拿到赔偿款。
元甲律师经过探讨,制定了办案思路:根据以往的经验判断,针对老板全额支付伤者医疗费的情形。
最终和解的可能性比较大,而且双方和解也是快速解决纠纷的优选方式!
元甲跟案律师马上将伤者的病历材料交给鉴定专员,经过和多家鉴定机构的法医沟通,伤者的伤残级别比较高。
同时着手准备证据材料,和乙方积极沟通。
专业高效谈判20天和解成功
乙方单位老板刚开始态度是很强硬的,认为自己已经担负了50万元的医疗费,已经仁至义尽了,不应该再承担医疗费了。元甲律师拿出医疗诊断证明、伤残级别证明等证据材料,讲清伤者后续治疗所需费用等,极力维护张先生合法权益。
从委托到签订和解协议只用了20天!
经过元甲跟案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和乙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元甲律师最终帮助伤者拿到45万元的赔偿!
《和解协议》约定在签订协议起五日内将45万元赔偿款一次性打入伤者指定账户!
本案三大亮点:
1、制定和解策略:深入分析案情,制定可行和解方案;
2、办案速度快:仅用20天和解成功;
3、赔偿金额高:后续治疗各赔偿项目按照高标准获赔45万元。
相关法条: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案例来源: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相关资料
甲公司在未核查张某是否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将公司的车间建设工程承揽给其施工,张某雇佣了包括彭某等工人从事上述工程架设焊接等工作。施工过程中,焊接梁与梁之间的檩条跌落,在脚手架上进行焊接作业的彭某被击中,导致彭某从脚手架上跌落至地面受伤。事故发生时,彭某没有佩戴安全绳及安全帽。彭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其伤情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一级伤残。彭某与张某、甲公司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责任划分是处理本案的焦点。本案中,甲公司系车间建设工程定作人,张某系该工程的承揽人,彭某系张某雇请的提供劳务者。
彭某与张某系雇佣关系,张某与甲公司系承揽关系。彭某作为专业焊工,在知晓未佩戴安全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施工,存有过错,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作为雇主,理应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并要求雇员佩戴安全防护措施后再进行施工,存有过错,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甲公司作为定作人,在未审查张某是否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选任其进行施工,存在选任过失,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以上三方过错,酌定彭某自负20%的损失,张某承担60%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
定作人过失包括三种情况:定作过失、指示过失和选任过失。所谓选任过失,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过错。如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
定作人将明知需要生产资质的工程交由承揽人施工,且未就承揽人相关资质进行审查,导致承揽人所雇用的人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应认定定作人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层层分包后,工人受伤的责任谁来“包”?
2021年9月某日,泥工师傅赵叔在汕头澄海一处厂房工地上施工时不慎摔伤,雇佣赵叔的刘某将其送到医院。赵叔住院治疗28天后出院,共花费医疗费8.4万元。经鉴定,赵叔摔伤致多处骨折,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伤残。
该工地施工厂房系陈某所有,由沈某承包后转包给任某,任某将其中的泥工工程分包给刘某,最终由刘某雇佣赵叔到该工地上工作。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赵叔将陈某、沈某、任某和刘某四人诉至汕头澄海法院,要求赔偿30万元。
赵叔认为当时我在三楼的外墙工作,吊机吊木板到三楼时卡到钢梁,直接把我从三楼推下来。老刘带我来这个工地做泥工的,其他人我都不认识。
陈某认为开工前我已经将这个工程承包给老沈了,合同约定出现工伤由他负责,他还向我保证给工人买了工伤意外保险,赔偿责任应该在各承包人。
沈某认为工程是我收了再转包给老任,他未经我同意再转包出去,出事故的时候我不在现场,我也很无辜。
刘某认为老任因为忙不过来让我找工人过去帮忙做泥工,事发时我和老赵都在工地上,他当时都没有做防护措施。
经查,赵叔未接受过建筑施工培训,也没有任何施工证书或从业资格证。沈某、刘某没有承包建筑工程资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叔受刘某雇佣到工地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赵叔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受伤,刘某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叔未经过相关培训直接从事建筑施工作业,劳动过程中未履行谨慎注意、安全操作义务,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陈某、沈某和任某不清楚承接工程的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应施工资质,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他人,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法院判决:刘某赔偿赵叔21万余元,陈某、沈某、任某各赔偿赵叔1.7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