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否是有效的呢,合同显失公平可以申请仲裁吗

赵金保律师 2024.03.07924人收看
导读: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显失公平可以申请仲裁吗对于订立合同后显失公平的情况时,对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极大损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总的来说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那么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平等的,不平等的情况更加严重,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的要求。

合同显失公平可以申请仲裁吗

对于订立合同后显失公平的情况时,对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极大损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例如,某人因资金严重短缺或经营上的迫切需要,而向他人借高利贷,此种贷款合同大多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总的来说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那么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平等的,不平等的情况更加严重,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的要求。约定,对于此类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解除。但是,合同是否存在明显不公平的,需要按照约定的要求进行判断。

显失公平的合同有哪些构成要件?

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在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以及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

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有:(1)合同是有偿、双务合同;(2)合同内容明显违背公平原则;(3)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当事人没有经验;(4)在订立合同之时发生。

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一方承担更多的义务享有更少的权利,另一方享有更多的权利承担更少的义务;获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所获得的利益超过法律所允许的程度;受到损害的一方因处于困境、缺乏经验或者紧迫的情况下实施。

格式合同显失公平的表现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格式合同显失公平的表现: (一)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 (二)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显失公平的合同有效吗

法律分析:显失公平的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当事人一方申请撤销后,该合同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有效还是无效合同

法律分析:显失公平的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合同,并非决定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在作出裁决前,该合同还是有效的。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显失公平过了一年时间了

法律分析:您好,是可以起诉的,因为法律上规定的诉讼时效为3年,最长为20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合同显失公平有哪些行为?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形。

一、民法典关于显失公平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关于显失公平的规定是这样的: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二、合同对双方不平等法律还会支持么

不平等的合同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有效,如果是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他人或者社会集体利益等的是没有效的。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情况下可撤销合同可以撤销,撤销权应该在什么情况下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的合同需要如何认定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关于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可从如下方面加以认定:

1、获利方主观上存有恶意。即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地订立或履行了显失公平的合同。

2、受损方不具备处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3、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一、民法典可变更可撤销法定要件是什么

民法典可撤销的法定要件是:

1、欺诈,一方故意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

2、胁迫,一方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

3、乘人之危,一方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其接受明显不公平的条件;

4、重大误解,一方对合同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

5、显失公平,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二、明显不公平的概念是什么?

明显不公平是指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民事行为是否明显不公平,应当以行为成立时的情况作为判断标准。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极不平等,经济利益不平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规定,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应当撤销,这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有效保证了公平原则的实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显失公平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还能撤销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虽已履行仍可撤销,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须及时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合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一)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二)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三)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合同撤销和合同解除的区别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

(一)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撤销权的发生一般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引起合同撤销的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下所订立的合同;而合同解除权的发生,既有法律的规定,又有当事人的约定。

(二)从适用范围来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而合同的撤销不仅可以适用于合同,对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为合同,均可予以撤销。

(三)从合同关系的消灭来看,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而合同的解除则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达到目的,不必经过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

 

(四)从发生的效力看,合同的撤销都有溯及力,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合同的解除要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及当事人的意愿来决定合同被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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