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实刑后怎么申请监外执行

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当一名罪犯被判处实际刑罚之后,是否有机会申请监外执行是许多当事人及其家属关心的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外执行是指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已判决罪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由监狱管理机构执行的一种非监禁型刑罚方式。这种制度设计主要是考虑到罪犯的健康状况、年龄或其他特殊情况,以人性化的方式实施刑罚,同时实现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通常包括但不限于: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在监外就医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罪犯;年老体弱或者残疾无法自理生活且不致危害社会的;以及其他法院认为适宜监外执行的情形。这些条件均需通过严格的医疗评估和社会危险性评估来确定。
《刑诉法》第265条
1、有期徒刑、拘役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①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②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①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33条)
②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况的鉴别,由监狱、看守所组织有医疗专业人员参加的鉴别小组进行。鉴别意见由组织 鉴别的监狱、看守所出具,参与鉴别的人员应当签名,监狱、看守所的负责人应当签名并加盖公章。(《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9条)
③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与罪犯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医师、人员应当回避。(《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9条)
2、无期徒刑
(1)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监狱服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流程
1、决定机关:
在交付执行前,法院决定;
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执行机关:
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3、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1)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
(2)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
(3)监外执行期间又重新犯罪,从严审批
4、启动:
(1)检查:
监狱、看守所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
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
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对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或者检查证明文件,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共同作出,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复印件。
(2)调查监外执行的社区影响。
(3)向人民检察院通报。
(4)保证人
(5)审议--公示--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发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监狱或看守所与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如果罪犯或其家属希望申请监外执行,应该遵循怎样的程序呢?
首先,需要向执行刑罚的监狱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医疗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监狱管理机构将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是否同意监外执行的意见。最后,这一意见将提交给法院,由法院作出是否准许监外执行的决定。
监外执行并不意味着罪犯可以完全自由,他们仍需遵守一系列法律规定和限制,如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个人情况,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等。一旦违反规定,可能会被撤销监外执行资格,重新回到监狱服刑。
判实刑后的罪犯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申请监外执行,但这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并通过正规的评估和审批程序。每个案件的情况都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专业的法律指导显得尤为重要。如果遇到法律实务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