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和路政谁的权力大

刘晓红律师 2024.03.151601人收看
导读:
交通运输部回复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多头执法、重复罚款问题,2017年11月,我部联合公安部印发了《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对货车车货总质量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推行交通运输部门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单独处罚记分的联合执法模式,从政策层面对全国治超执法工作进行了统一和规范,破解了多部门重复检查和处罚问题,促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取得了积极成效。

交警即交通警察,主要职责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而路政通常指的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道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公路管理保护等任务。从法律角度看,交警和路政各有其法定职责和权力范围,但在实际工作中,两者往往需要协同作战,共同为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市场秩序服务。

交警的职权与责任:

交警作为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他们有权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罚,如开具罚单、扣留驾驶证和车辆等。同时,交警还负有现场指挥疏导交通、处理交通事故等职责。

路政的职能与角色:

路政部门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规,承担着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他们监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货运、客运市场秩序,公路的建设、养护和路政巡查等。路政部门同样拥有行政处罚权,可对非法运营、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实施罚款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路政不能扣车!交警扣车最长三天!

一、交警和路政不能重复扣车

车在公路上行驶可能会发生事故,可能因事故造成公路路产损害。这个时候首先要做的就是报警,等待交警来处理。通常交警会扣车,但这个时候的扣车是出于取证的需要,最迟在事故认定书做出后交警就应当放车了。

还有一种情况,是路政扣车,路政扣车的依据就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交警和路政(路政在第三点点有具体解释)都能扣车,但车不能被重复扣留。

谁先扣车了另一家就不能再扣了。所以,造成路损后,首先要判断车是交警还是路政扣的,扣车是需要手续的!

二、交警扣车:通常情况最长三天

交警在发生事故后,是有着无条件扣车调查的权利,但是交警的扣车是有期限的,仅仅是为了调查取证(重点!),现场调查结束3天之内要委托鉴定,鉴定期间不能超过20天,超过20天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天!

所以,从规定上来讲,事故现场勘验完毕3天之内交警没有委托鉴定或者没有报上级交警批准就不能继续扣车了,超时即属违法。

交警和路政,究竟谁才有权进行处罚?

新版《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针对目前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问题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要求:

1、公安交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顶格处罚额度为2000元以下。

2、交通执法部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62号令)第43条第二项相关规定处罚定额额度在3万元以下。

如果依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年173号)的规定,“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实施处罚”是否与2021年7月15日实施《行政处罚法》相矛盾?

交通运输部回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多头执法、重复罚款问题,2017年11月,我部联合公安部印发了《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对货车车货总质量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推行交通运输部门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单独处罚记分的联合执法模式,从政策层面对全国治超执法工作进行了统一和规范,破解了多部门重复检查和处罚问题,促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取得了积极成效。

2021年1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了《行政处罚法》,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从其内容看,本条是对“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的规定,而不是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进行的规定。

在《行政处罚法》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中的“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已明确规定,推动由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记分的治超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即,国务院已决定在治超联合执法中,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罚款权。

因此,治超联合执法工作政策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并不冲突。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警和路政作为不同部门的执法机关,各自依据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处罚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存在严格的权力高下之分。在实际操作中,交警和路政往往需要相互配合,共同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市场的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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