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转包甲方有责任吗

吴梦云律师 2024.03.211022人收看
导读: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rdquo,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在建筑工程领域,转包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即将原承包的工程项目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施工。但当涉及到质量和安全问题时,转包往往引发诸多争议。作为甲方,即项目业主,在转包中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都对工程转包做出了规定。工程转包通常被视为原承包方与转包方之间的再承包关系,而非甲方直接与转包方建立合同关系。因此,甲方的责任需根据与原承包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判定。

转包人是否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不管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二第24条、还是最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一第43条均明确了不具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可作为被告主体资格,但其作为被告的目的仅是为了查明发包人是否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如果存在,则发包人应该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法条中并未明确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应作为责任承担主体,因此在相关案件的认定中,我们还是应该严格遵循合同的相对性,不能随意扩大责任承担主体。

对于工程被多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可将发包人及全部转包人列为共同被告,但承担责任的仅为合同相对人和未完全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的发包人,不能要求其他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领域中挂靠与转包的认定和责任承担

1.转包的定义和认定标准

认定办法第七条对于转包进行了定义。规定内容为:“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认定办法第八条对转包的行为认定进行了规定。规定内容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2.挂靠的定义和认定标准

认定办法第九条对挂靠进行了定义,内容为:“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认定办法第十条对挂靠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定义,内容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甲方责任

甲方在转包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责任主要包括:选择责任、监管责任和违约责任。

1. 选择责任:甲方在选择承包方时应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若因审查不当导致转包给无资质或资质不符的承包商,甲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 监管责任:甲方有义务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即使在转包情形下,甲方也不能完全放任不管,仍需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3. 违约责任:若因转包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或延误交付,根据合同条款及实际情况,甲方可能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工程转包是否责任也转移?

我国在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委规章中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转包行为作出了强制性规定。所谓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实践中,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实际履行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如果遇到法律实务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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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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