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起诉一个人欠款怎么分配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多人起诉一个人欠款的情况并不罕见。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分为担保债务和无担保债务,而债权的实现顺序则依据是否有财产担保以及债权的性质来决定。担保债务因有具体财产作为偿还保证,其优先级通常高于无担保债务。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不同债权之间的优先级别,比如税收、员工工资等具有优先受偿权。
被多人起诉后被起诉人财产分配顺序
(一)三种分配原则
在执行财产分配阶段法院一般会适用三种分配原则,分别是:
①“优先主义原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②“平等主义原则”:按照各自占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③“优先受偿权”: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二)具体的分配顺序总结
1.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适用优先主义原则。
执行费用→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根据被执行人的主体性质不同,处理方式分为以下两种:
(1)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时:适用平等主义原则。
执行费用→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按照其所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2)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时:
符合条件的:执行转破产,债权按照破产程序中有关清偿顺序的规定受偿;
不符合破产条件或者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的:执行费用→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3.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适用平等主义原则。
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
多人起诉一人保全财产怎么分?
倘若一个人欠了很多人的钱,可是能够保全的财产根本不够覆盖所有欠款,那实践中如何处理呢?
1、申请财产保全首先需要搞清两个概念:“首先查封”和“轮候查封”。“首先查封”顾名思义就是最先对财产进行查封,那么“轮候查封”就是需要排队。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从法律规定来看,倘若债务人的财产已经被查封了,下一个人再来申请查封同一个财产就只能排队等着,上一个人的查封没有解除之前,轮候查封是不生效的,只有等上一个查封的解除后,轮候查封才自动生效。
2、“首先查封”的法院可以根据生效的判决对查封财产进行优先处理。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也就是说,在没有担保物权等优先权存在的情况下,只要申请查封在先的债权人判决生效了,那么首封法院就可以针对被查封的财产对其进行优先处理。
3、若债务人被查封的财产根本不够清偿所有人的债务时,那么轮候查封的人想要尽快参与处理债务人的财产,那就必须凭借已经生效的判决向“首先查封”的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不过分配的主动权在首封法院,如何分配需要由首封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和比例进行。
被多人同时起诉执行,谁先能分配到呢?
多个被执行人执行有先后顺序,按照法院做出财产保全裁定书的先后顺序确定,在执行(尤其是多起诉讼的执行)中,有非常大的影响,在执行时会各债权人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在实际操作中,若多名债权人起诉同一债务人,并且该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权时,法院通常会采取以下步骤:
1. 确认债权:核实每名债权人所提出的债权数额及其合法性。
2. 资产评估:对被诉人的资产进行清查和评估,确定可用于清偿的资产总量。
3. 债权排序:根据债权性质,如是否设有抵押、质押等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等因素决定债权的优先次序。
4. 分配方案:结合债权优先级别与可清偿资产,制定出合理的债权分配方案。
5. 实施分配:按照确定的分配方案,执行资产的分配工作。
在处理多人起诉同一个人欠款的案件时,法院会尽量保护每一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受限于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有时债权人可能无法全额收回债款。此时,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债务人协商还款计划或寻求其他法律途径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