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人怎么算生效

导读: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要件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
2、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生效;
3、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生效;
4、出借人将特定资产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生效;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生效。
借条属于合同的一种,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理,借条有以上情形的,借条无效。
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特殊情形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民营企业的财产与民营企业主的财产往往相互混淆,以企业名义的借款和以个人名义的借款,在使用上也相互混杂。如何公正合法厘清其财产关系,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一个难点。为解决这一问题,“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2条针对这两种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规定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的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如果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归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时,出借人请求人民法院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允许。
二是规定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应当予以支持。在企业间的民间借贷未取得合法性以前,企业主以个人名义进行借贷,并将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的情形很多。即使是现在,由于历史的惯性,还有不少企业主还采用个人借款用于企业的情形。如果按照合同相对性来看,出借人不能要求企业还钱,因为企业不是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为解决这一问题,“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2条二款作出了前述规定。
借钱给别人,利息怎么算才合法有效?
1、借期利息:
根据法释〔2020〕17号第25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
2、逾期利息:
根据法释〔2020〕17号第29条等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明确约定逾期利息:
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但没有约定逾期利息: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另外,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日)(下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3、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不同的规定。
私人借款合同怎样才算生效?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私人借款合同生效;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借款合同生效;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借款合同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借款合同签了,什么时候生效?
借钱的时候,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一般会要求债务人写张借条。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在借贷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保障双方的权益,会选择签订书面的借贷合同。那么,民间借贷合同什么时候生效呢?
两个重要概念,即“成立”和“生效”。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必要前提,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追求的目的。
民间借贷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成立与生效同样如此。
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是指借贷双方就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生效是指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经常会听到“某某合同无效”这样的词,但其实任何签署的所谓合同即使因违法而无效,也不等于它不存在,此时其定性,我们称为合同“成立但无效”。
民间借贷活动中,当事人通常签订书面形式的借贷合同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民间借贷合同通常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立。此时该借贷合同的定性,我们称为“成立但未生效”。
因此,合同自成立到生效可能存在一定的时间差,需满足一定条件后才是合同生效的时间点。
1、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双方均系个人)的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借贷双方均为自然人时,双方就借贷事项达成一致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在出借人将合同钱款交付借款人后,该民间借贷合同才依法生效。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9条详细列举了钱款交付的具体情形。这些情形可作为判断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生效的依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举例:张三向同学李四借钱,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某月20日前李四借8万元给张三,结果李四在某月15日就微信转给了张三,此时,实际到账日即为合同生效日。
2、 其他主体间的民间借贷合同
成立时即生效
“其他主体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不仅指法人之间,还包括个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借贷协议。即借贷双方有任何一方不是自然人、不是个人的都属于该类情况。
其他主体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即自借贷双方签字盖章时就可以成立并生效。
依据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0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当事人出于特定目的可能会约定合同的生效要件。比如,附条件合同,只有该约定条件得以满足时,该类民间借贷合同才能依法生效。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些特定主体的民间借贷合同规定了特殊的成立要件的,当事人对此须严格遵守。比如,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借款人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需要国资委等部门审批通过,未经审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借贷双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时,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资金时该借贷合同才生效。其他类型的民间借贷合同一般为诺成型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盖章时就可以成立并生效。对于附条件及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须关注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