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主张债务抵消

姚平律师 2024.03.27159人收看
导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易过程的债权债务抵扣条件如下:(一)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二)相互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三)双方债务必须都已到清偿期。(四)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

双方的债权债务可以直接抵销吗

双方的债权债务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则可以直接抵销,如果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且互负债务标的的品质和种类相同的,则任意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一、民法典规定交易过程的债权债务抵扣条件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易过程的债权债务抵扣条件如下:(一)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二)相互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三)双方债务必须都已到清偿期。(四)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

二、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法律条文是什么?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三、关于抵销权是什么意思

抵销权的意思是指在互负债务的人中有一方当事人主张自己所欠的债和对方所欠的到期债相互抵销。抵销权行使的条件有: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债权债务抵消有什么要求

债权债务抵消的要求是:

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的债务相互承担,债权相互享有,债务相互承担,是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

2、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一类型的支付;

3、双方债务必须在清偿期内抵消,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

债权债务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债的抵销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债务抵消产生的法律效力有:

1、溯及自抵销适状之时,因抵销而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如果在抵销适状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已向对方支付利息,后因抵销而使债之关系消灭,对方已受领的利息构成不当得利。2、溯及自抵销适状之时,因抵销而消灭的债务不发生债务人迟延履行的责任。自抵销适状时,债务人不负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3、溯及自抵销适状之时,债务发生的变化对抵销权的行使不发生影响。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债务抵消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债务抵消的情形需满足债务抵消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的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债务抵消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债权债务抵消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规范的: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能否用债权债务来抵消?

债权债务能抵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根据债务性质、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若当事人主张抵销,需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期限。若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经协商一致也可抵销,根据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

法律分析

债权债务能抵消。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拓展延伸

债权债务抵消:法律规定与实际应用

债权债务抵消是一种法律制度,允许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相互抵销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人拥有对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通过债权债务抵消的方式来减少或清除欠款。这种抵消机制在实际应用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可以减少债务纠纷和法律诉讼的发生。然而,债权债务抵消也存在一些限制和条件,例如双方债务必须是对等的、法律规定的可抵消范围等。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债务人和债权人需要仔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确保符合条件,以确保债权债务抵消的有效性。

结语

债权债务能抵消,有效减少欠款纠纷和法律诉讼。根据《民法典》规定,当双方债务标的物相同且性质允许时,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无需条件或期限。若标的物不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亦可抵销。债权债务抵消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便利和解决债务的方式,但需遵守法律规定和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双方需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抵销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分享至: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7/2 14:19:27

    立即咨询
    近两年全国建筑市场不景气,发包人也面临着巨大资金压力。然而有的发包人虽然无力支付工程款,但其公司的股东却各各富得流油。那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该如何讨要工程款呢?今天我就来给大家支几招,认真看。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很多施工人被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着发包人能良心发现,因此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主要手段是账户查封,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因此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欠款问题。 但如果经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我们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申请发包人公司破产,在清算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进而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 债务抵销的条件为: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且互负债务标的的品质和种类相同。债务抵销的效力为:相互抵销的债务消灭,不需要再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 债权人死亡债务人还需要还债吗,债权人死亡后谁可以主张

    债权人死亡债务人还需要还债吗,债权人死亡后谁可以主张

    内容:总之,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债权人死亡后债务人是否需要继续还债取决于债权的性质和遗产继承的情况,债权人死亡后谁可以主张当债权人死亡后,其债权可以由以下人主张:1. 遗产继承人:根据适用的继承法律,债权可以成为债权人的遗产,并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债权人死亡的情况,这时债务人是否还需要继续承担还债责任呢,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没有继承人的债权将自动消失,债务人不再需要履行还款义务,当然,如果债权人死亡后债务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这样不仅能够维护自己的信用形象,还能够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如果债权人在去世前没有将债权进行继承或转让,也没有指定继承人,那么债权人死亡后债权将被视为消灭。

    2023.12.13721人收看
  • 天用建工律师-张嘉娱

    2024/7/1 22:39:00

    立即咨询

    老赖不还我钱,我能向担保人要钱吗?就是在这种情况,如果有担保人的话,那我们可以把担保担保人共同的列为被告,但是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一般保证的话,还有一个保证的期间,然后连带保证的话,不管什么样的情况下,你都可以把这个连带保证人一起来诉上,而且没有一个先后的顺序,像一般保证的话,只有在主债务人没有钱的情况下,你才能起诉啊,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就是不管主债务人有没有钱,我可以单独的问你连带保证人来主张这个权利,不用理解那么多,记住一句话,如果有保证人的话,可以一起来诉,具体到底行不行,把当时你们签的这个协议拿过来,让律师帮你看看,让专业的人员帮你分析一下,到底能不能把他送上,过没过时间好不好?

  • 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权的情形有: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 债权债务相互抵消法律规定

    2024.03.27668人收看
  • 婚内财产协议

    2024/4/7 14:52:34

    立即咨询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 律师回复中...
  • 债权及债务抵消都有哪些条件,债权抵消债务是否合法

    债权及债务抵消都有哪些条件,债权抵消债务是否合法

    内容:首先,债权和债务抵消必须是相互的,其次,债权和债务抵消需要双方的同意,双方必须签署一份书面协议,确认双方同意进行债权和债务抵消,在进行抵消时,双方债权和债务都必须已经到期或者已经变为立即偿还的状态,4. 如果债权和债务满足抵消条件,双方可以进行抵消操作,双方在进行债权和债务抵消时,应当谨慎核对债权和债务的情况,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023.12.13324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4/7 14:35:46

    立即咨询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 债权债务可以进行相互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 如何主张债务抵消

    如何主张债务抵消

    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易过程的债权债务抵扣条件如下:(一)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二)相互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三)双方债务必须都已到清偿期。(四)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

    2024.03.27159人收看
  • 姚平

    2024/2/7 15:16:30

    立即咨询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向债务人索赔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到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 债权债务抵消,债权债务抵消申请书范本

    债权债务抵消,债权债务抵消申请书范本

    内容:个人债权债务抵消协议书怎么写债权与债务:(如前述 依协议详定) 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甲方将应收乙方的XX万元债权抵销其负有丙方的XX万元债务,乙方将应收丙方的XX万元债权抵销其负有甲方的XX万元债务,丙方将应收甲方的XX万元债权抵销其负有乙方的XX万元债务,甲方:(身份信息)乙方:(身份信息)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清偿所欠甲方债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截止年月日,乙方共计欠甲方人民币元(大写:)。

    2023.11.30101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