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车祸责任划分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在连环车祸责任划分中,需要明确每一位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以及这些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具体到多车连环相撞的情况,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各车辆的速度是否适当;
2. 驾驶员是否遵守信号灯及路标指示;
3. 是否存在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4. 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是否得当。
连环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2022年9月21日凌晨,邹某持D型(注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正三轮摩托车,撞到了正在横过马路的行人李某。邹某未停车查看行人伤势,径行驶离事故现场。
约一分钟后,黄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来到事故地点,因事故地段视线较差,当黄某发现有人躺在地上时,对向驶来一辆货车,黄某无法避开,也来不及刹车,半挂车从李某身上碾压过去,造成李某当场死亡。黄某遂报警并在现场配合调查。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邹某负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
因李某的儿子起诉前已与邹某达成了赔偿协议,邹某已支付约定的9万元赔偿款。故李某儿子仅起诉黄某、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的33万余元。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赔偿比例、数额均有异议。
原告认为,本案系多车事故,因被告邹某驾驶的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被告黄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剩余损失则由被告黄某及运输公司连带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被告黄某无法预想到道路上躺着行人,来不及刹车,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被告运输公司认为,邹某驾驶的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应先扣除保险公司及邹某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共计36万元后,剩余损失按被告黄某的过错程度,被告只需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黄某负次要责任,法院酌定黄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黄某系运输公司员工,其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害,故赔偿责任应由用人单位运输公司承担。
黄某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本案为多方事故,案外人邹某驾驶的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故邹某在交强险内应当承担的部分也应予以扣除。经认定,李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1.2万元,扣除交强险剩余损失35.2万元(71.2万元-18万元-18万元)根据侵权人的责任比例30%进行赔偿。
此外,原告已就邹某应承担的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履行,而原告的损失远超事故责任车辆的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总限额36万元,被告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损失,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邹某未投保交强险部分的份额,已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的适用情形,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8万元;运输公司赔偿原告10.56万元。被告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通肇事逃逸是严重违法行为,本案中,邹某撞人后逃离现场,直接导致行人被后车碾压致死的严重后果,自己既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肇事不能“一逃了之”,逃逸不仅可能会产生严重的伤亡后果,而且交警部门在责任划分时会认定肇事者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在民事赔偿时保险公司将在商业三者险内拒赔,肇事者还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承担刑事责任。
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应当立即停车查看,设置警示标志,防止其他车辆或行人靠近现场。如有伤者,应当立即抢救,拨打120,并告知交警部门,保护现场,收集证据帮助有关部门更好的了解事故情况,为后续调查和处理提供依据。
多车连续相撞 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
2019年,李燕与其丈夫陈某离婚,双方协议登记在陈某名下的车辆归李燕所有,但双方一直未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之后,陈某因刑事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
2021年4月,李燕为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100万元,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告知李燕在保险公司的app上根据页面指示操作,下拉点击“已阅读”“同意”等进行签名、支付,完成电子投保。
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情况,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该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载明:“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在该投保人声明处有李燕的签名。
2021年6月13日凌晨,小伟将其爷爷的无号牌摩托车驾驶出来与朋友喝酒,其中包括晓晓(女,15周岁),几人饮酒后相约到上林县城玩,途中换由晓晓驾驶该摩托车,搭载小伟、小芳、小武。
晓晓行驶至县城某路段时,适遇李燕醉酒驾驶前述机动车逆行并超速行驶,双方发生碰撞后,李燕驾驶的机动车再次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王华无证驾驶报废的搭载李某的摩托车,又撞上对向车道张某、何某停放的车辆才停下。
上述事故发生约30秒后,周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吴某行至事故现场,碾压到躺在地上的晓晓,周某和吴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晓晓被送往医院抢救几个小时后死亡。王华和其他人也因此受伤。
上林县交通管理大队最终作出事故认定书,认为该事故分为两起事故,
第一起事故为李燕驾驶机动车与晓晓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后,李燕的机动车再撞上王华驾驶的摩托车,又接着撞上车道上张某、何某停放的的车辆,认定:李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晓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华、小伟、小芳、小武、张某、何某在事故中无责。
第二起事故为:周某驾驶非机动车碾压到因交通事故受伤躺在地上的晓晓,造成晓晓受伤后其逃逸,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晓晓在事故中无责任。
之后,李燕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王华经治疗后,认为应当由李燕、陈某、晓晓的父母、小伟的爷爷、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遂诉至法院。
在另一起案中,法院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上的签字不是李燕所签。
上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本次事故分为两起事故,因第二起事故与王华的受伤不具有关联性,法院不作责任认定。
在第一起事故中,王华无责,陈某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李燕和晓晓均有过错,李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晓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上的签字不是李燕所签,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就免责事项对李燕尽了必要的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综上,法院酌定李燕对王华的损失承担70%的民事责任,晓晓的父母承担20%的民事责任,小伟的爷爷承担10%的民事责任。法院在计算出王华的经济损失后,判决晓晓的父母、小伟的爷爷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李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晓晓的父母和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履行明示告知义务,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王华的损失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此部分损失应由李燕自行承担。二审法院对此项作出改判,对其他判项予以维持。
对于连环车祸的责任划分,法律实务问题往往错综复杂。每一起案件都有其独特性,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如果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的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加详细和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