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站摔倒责任划分

导读:
近日,李女士在某地铁站台不慎摔伤,原因是站台地面湿滑,且未见明显的警示标志。李女士认为地铁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责。而地铁公司则辩称李女士未能谨慎行走,自身存在过错。究竟在这起事故中,责任应如何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经营者对于其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消费者受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与此同时,《民法典》也强调行人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与注意安全。因此,在地铁站摔倒案件中,需要综合考量地铁公司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以及乘客本人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当。
责任划分并非简单的二元对立,它涉及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评估。比如,地铁公司在事发地点是否有清洁维护记录、是否及时清理溢出物、是否设置警示标志等,都是判定其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乘客是否注意力集中、是否遵守站规、是否在行进过程中使用手机等行为同样会影响责任认定。
地铁站摔倒,谁担责?
2014年9月11日,当日天气状况为大雨,地铁站内个别路段有积水,蒋先生于地铁站转乘时误踩并摔倒,经鉴定为髌骨骨折。
蒋先生的责任地铁公司应该承担吗?
如果地铁公司有侵权责任的话要承担多少责任呢?
蒋先生有注意义务吗?
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由铁路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地铁内发生的纠纷可由铁路法院管辖。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特殊天气下地铁站内有积水,地铁公司管理员未能恰当地设置警告标志,以保证其经营场地的安全性,故地铁公司对蒋先生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以保证其经营场地的安全性,故地铁公司对蒋先生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蒋先生在行走时,未注意地面情况,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亦是造成其摔倒的原因,故可适当减轻地铁公司的赔偿责任。
蒋先生将地铁公司诉到铁路法院,对此案的判定结果是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地铁站摔跤谁负责?
为何有的地铁运营公司要负责,有的不用?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以上四例,为何有的地铁运营公司要负责,有的不用?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地铁运营公司显然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如果其对乘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地铁运营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之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应当就地铁运营公司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且如果地铁运营公司存在过错,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应与其存在的过错相当。
乘坐地铁受伤,地铁运营方都需要赔偿吗?
地铁运营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担责
裁判结果:地铁运营方 100%
裁判理由:
根据现场照片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a在沈阳市大东区地铁入口处,因地上有冰雪致其滑倒。
地铁运营方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在合理限度内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事发时正值隆冬时节,事发地点为地铁入口人员密集流通处,地铁运营方应对该区域的积雪、结冰等及时清理,但其未尽到相应的保障职责,致使a在此处摔伤,应当负责赔偿,事发地点的冰雪在门帘下方,乘客经过时难以注意到,故法院认定地铁运营方对a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乘客自身行为致损、地铁运营方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不需担责
裁判结果:地铁运营方 0%裁判理由:
a无视地铁运营方设置的护栏、屏蔽门、警示线和警示标示,作出越过站台屏蔽门向轨道方向探出身体/进入轨道的行为,导致其与列车发生碰擦/碰撞而死亡。
涉案地铁列车在事发时已进行紧急制动,由于惯性而无法避让a突然实施的行为,是生活常识。
地铁运营方对于站台上站务员的设置和工作安排,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或其他不当,亦无证据证明事发时站务员存在疏忽渎职。
a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了一定的社会经验,具有理智判断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的分析判断能力,明知其行为行为极有可能造成其死亡,但其仍擅自主动翻越屏蔽门从而最终导致其死亡,损害后果系由其自身故意实施的行为造成。
在此情况下,地铁运营方对a的死亡不承担责任。
屏蔽门突然关闭,地铁运营方存在过错,需担责
裁判结果:地铁运营方100%裁判理由:a购票后进站乘坐地铁,即与地铁运营方形成服务关系,因地铁运营方的过错,突然关闭地铁站台屏蔽门,致a身体受到伤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铁站摔倒责任划分需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地铁公司的安全保障措施及乘客的个人行为。每个案例都有其特殊性,故实际操作中需要细致分析具体情况。如果遇到法律实务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精确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