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需要对挂靠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被挂靠人需要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人除了对建设工程质量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外,对挂靠人因本工程产生的其他债务,如挂靠人对外欠付的材料款,是否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呢?
相关法规
1.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第七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1. 借用资质承揽工程,往往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关系。挂靠人会与具有施工资质的被挂靠人签订资质借用协议(挂靠协议),并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由于挂靠人独立施工,为完成施工任务,挂靠人需要购买材料、租赁施工机具等,需要对外签订购销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当挂靠人未按约定向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支付货款、租金时,会与第三方产生纠纷。第三方多数会以材料、机械设备都被用于该工程,把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一般而言,合同只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与合同外第三人无关。如果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其本人承受,不应当溯及基础的挂靠关系。无论挂靠方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争议时均应当由挂靠人作为民事主体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不能因物的性质或物的流转方向发生变化而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让非合同相对人承担本应由合同相对人承担的责任,合同相对方也不得以材料、设备已用于工程建设而要求被挂靠方承担责任。
3. 具体而言,如果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结合签订合同时挂靠人所出示或具备的书面文件、履行方式、外观宣示和合同相对方的善意与否等因素,判断交易过程是否构成了表见代理。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应当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应当由实际履行方即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因此,在此类合同中,让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不仅缺乏法律规范基础,且从合同的角度也难以找寻依据。
参阅案例一
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石河子市华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市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伍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院观点: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本案中,当事人未就天筑公司、广联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进行约定,原审判决以天筑公司明知广联公司无相应施工资质,却将该工程交给其施工,广联公司又将该工程违法分包给伍某明实际施工,天筑公司和广联公司的上述经营行为存在过错,且因案涉钢材实际用于沙湾中心壹号工程而受益为由,判令天筑公司、广联公司对实际施工人伍某明在挂靠期间发生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故最高法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参阅案例二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最高法认为:连带责任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非基于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的明确约定,不产生连带责任之债。同时,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亦不能因物的性质或流转方向发生变化而突破合同相对性,让非合同相对方承担本应由相对人承担的责任。就本案而言,黑龙江建工虽然将案涉工程非法转包给齐某平施工,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齐某平向案外人五矿公司和中泰公司购买的钢材,均系利用江西建工项目负责人身份以江西建工名义签订购销合同。黑龙江建工与江西建工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也非钢材购销合同的签订方,在并无证据表明黑龙江建工与齐某平存在共同冒用江西建工名义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侵害其利益的情况下,齐某平以江西建工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所应承受的权利义务,并不当然及于其与黑龙江建工间基于《内部承包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原审法院认定黑龙江建工对江西建工的案涉损失不承担连带或补充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