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需要对挂靠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赵金保律师 2024.04.16745人收看
导读:
被挂靠人除了对建设工程质量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外,对挂靠人因本工程产生的其他债务,如挂靠人对外欠付的材料款,是否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被挂靠人需要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人除了对建设工程质量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外,对挂靠人因本工程产生的其他债务,如挂靠人对外欠付的材料款,是否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呢?

相关法规

1.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第七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1. 借用资质承揽工程,往往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关系。挂靠人会与具有施工资质的被挂靠人签订资质借用协议(挂靠协议),并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由于挂靠人独立施工,为完成施工任务,挂靠人需要购买材料、租赁施工机具等,需要对外签订购销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当挂靠人未按约定向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支付货款、租金时,会与第三方产生纠纷。第三方多数会以材料、机械设备都被用于该工程,把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一般而言,合同只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与合同外第三人无关。如果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其本人承受,不应当溯及基础的挂靠关系。无论挂靠方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争议时均应当由挂靠人作为民事主体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不能因物的性质或物的流转方向发生变化而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让非合同相对人承担本应由合同相对人承担的责任,合同相对方也不得以材料、设备已用于工程建设而要求被挂靠方承担责任。

3. 具体而言,如果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结合签订合同时挂靠人所出示或具备的书面文件、履行方式、外观宣示和合同相对方的善意与否等因素,判断交易过程是否构成了表见代理。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应当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应当由实际履行方即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因此,在此类合同中,让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不仅缺乏法律规范基础,且从合同的角度也难以找寻依据。

参阅案例一

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石河子市华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市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伍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院观点: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本案中,当事人未就天筑公司、广联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进行约定,原审判决以天筑公司明知广联公司无相应施工资质,却将该工程交给其施工,广联公司又将该工程违法分包给伍某明实际施工,天筑公司和广联公司的上述经营行为存在过错,且因案涉钢材实际用于沙湾中心壹号工程而受益为由,判令天筑公司、广联公司对实际施工人伍某明在挂靠期间发生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故最高法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参阅案例二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最高法认为:连带责任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非基于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的明确约定,不产生连带责任之债。同时,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亦不能因物的性质或流转方向发生变化而突破合同相对性,让非合同相对方承担本应由相对人承担的责任。就本案而言,黑龙江建工虽然将案涉工程非法转包给齐某平施工,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齐某平向案外人五矿公司和中泰公司购买的钢材,均系利用江西建工项目负责人身份以江西建工名义签订购销合同。黑龙江建工与江西建工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也非钢材购销合同的签订方,在并无证据表明黑龙江建工与齐某平存在共同冒用江西建工名义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侵害其利益的情况下,齐某平以江西建工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所应承受的权利义务,并不当然及于其与黑龙江建工间基于《内部承包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原审法院认定黑龙江建工对江西建工的案涉损失不承担连带或补充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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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债务法人应采取提高信用评级、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多元化融资渠道等策略,确保公司债务得到妥善处理和控制,综上所述,公司债务法人承担着重要的法律责任,需要积极追偿债务、保护债权人权益,并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2. 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债务法人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规范公司的债务管理流程,在债务纠纷发生时,债务法人应积极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寻求一致意见,维护公司声誉和信用,3. 合规监督和管理:债务法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债务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准确把握公司负债风险,1. 提高信用评级:债务法人应注重提升公司的信用评级,良好的信用评级将有助于降低借款成本和增加借贷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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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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