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离婚了,还约定所有债务由自己承担,出借人怎么办?

姚平律师 2024.04.18274人收看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张先生与李先生是朋友关系,张先生向李先生借款后,剩余24.8万元借款未还,故李先生将张先生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但张先生并未按调解书约定还款,并与妻子王女士协议离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均由张先生一方负担。

李先生得知后,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就调解书中张先生的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 情 简 介

李先生诉称,2023年1月,法院就李先生诉张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调解书,确认张先生分四期向李先生偿还借款本金24.8万元及利息。其后,张先生未按期还款。2023年4月,张先生与王女士协议离婚。但调解书确定的债务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债务是用于家庭生活及工厂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故李先生诉至法院。

王女士辩称,案涉借款与王女士无关,不同意还款。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案涉借款发生在张先生与王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虽由张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李先生借取,但首先,王女士在诉讼中自认借款由其亲自收取,故王女士对借款系明知;其次,王女士自认借款用于给张先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加工厂工人发工资,而王女士在该厂负责跑腿、给员工做饭等,且不领取工资,可以认定案涉借款用于张先生、王女士的共同生产经营,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女士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据此对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女士的答辩意见,与本案认定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 官 释 法

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需要分情况认定。第一,如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则可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如该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谓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首先要从举债目的上看,是指以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为举债目的所负的债务。例如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购买日用品等。其次,要从举债金额上看,结合家庭经济状况、当地经济水平等,综合判断借款数额是否属于必要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第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例如,举债目的是投资、举债金额过大等,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本案中,从债务金额上看,张先生借款金额较大,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其该笔借款是用于工厂经营,王女士对此知情且实际参与工厂经营。另外,张先生与王女士虽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债务由张先生负担,但该约定只限于其二人之间,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本案所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王女士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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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4/7 14: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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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5374人收看
  • 姚平

    2024/2/7 15: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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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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