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对方花钱又约定一起离婚,对方却没有离,对方要承担啥责任?

2022.08.17 14: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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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我与一名女性认识不到40天,我们双方家庭都不和睦,想彼此重组家庭。但一个月后,我离婚了,对方却说她不会离婚。这期间我给她一个人的花销就将近15000元(不算两个人共同的花销),现在我联系不上她了。请问,她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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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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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享有婚姻自由,即使你们有约定,你也无权要求对方离婚。如果你给她花钱是你的自愿行为,且不能证明对方一开始就是以非法获取钱财为目的而欺骗你,则她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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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5/4/11 10: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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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隐名股东引发的协议无效纠纷 基本案情:C委托D代持某科技公司股权,协议约定C为实际出资人。后D擅自将股权转让给E,E不知代持关系并完成工商变更。C起诉要求确认转让无效。 法院裁判要点: 1. 代持协议本身有效,但D作为显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符合“商事外观主义”,E善意取得股权; 2. C仅能依据代持协议向D索赔,无法追回股权。 风险提示: 隐名持股协议存在第三人善意取得风险; 若涉及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代持协议可能因违反监管规定直接被认定无效。 法律建议:规避瑕疵股权协议风险 尽职调查:受让股权前核查公司账目、出资凭证、债务情况; 协议条款:要求出让方承诺“股权无权利瑕疵”; 约定若存在隐瞒债务或出资瑕疵,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工商登记: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避免“一股二卖”;
  • 首先要保持冷静。很多男人当发现老婆出轨的那一刻,都感觉受到奇耻大辱,男人的尊严面临巨大的挑战,心里很受伤害。在负面情绪的影响下,大多数男人都会冲动不已,失去了理智,根本难以冷静下来。切记:冲动是魔鬼。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为这样的女人不值得。其次,收集她出轨的证据,做好离婚准备,这样可以少受点损失,与这样水性杨花的女人生活在一起完全是自取其辱。第三、反思自己反思自己身上存在哪些毛病或错误作为一个男人,被妻子戴了绿帽子,伤心愤怒在所难免。可是,你不能全部责怪妻子一个人,你也是当事人之一,也要反思自己身上存在哪些毛病或错误。也对自己下一段婚姻或感情生活顺利进行参考意义。
  • 借款人离婚了,还约定所有债务由自己承担,出借人怎么办?

    借款人离婚了,还约定所有债务由自己承担,出借人怎么办?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4.04.18297人收看
  • 许瑞林

    2025/4/9 7: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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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粉丝问,河北男孩骑行被碾压头部致死,保险公司栽培吗?这种情况首先要看责任划分,只有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才会产出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才会理赔。机动车三者险属于责任险,无责任往往不予理赔。但考虑到机动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加上大众交通意识还不太强,完全由机动车一方或者另一方承担全责也不公允。所以有交强险,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承保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赔强限额内先行赔付。

  • 江某在运送货物前,已通过电话方式向龙某明确说明了代收货款、否则拉回货物的情况,这一行为是对龙某发出的邀约,龙某对这一情况表示同意,即是对江某邀约的承诺。至此,双方即形成运输货物代收货款、否则将货物拉回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事先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行使各自的权利。在江某持备注有“代收货款,否则拉回货物”内容的销货单将货物运送给龙某后,龙仍然没有提出异议,同意接受货物,龙某就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接收江某运送的货物,并向江某支付货款,或者让江某把货物拉回。龙某在接受运送到的货物后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向江某承担违约责任。
  • 被挂靠需要对挂靠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被挂靠需要对挂靠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内容:被挂靠人除了对建设工程质量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外,对挂靠人因本工程产生的其他债务,如挂靠人对外欠付的材料款,是否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呢?

    2024.04.16798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1: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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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我国公民享有婚姻自由,即使你们有约定,你也无权要求对方离婚。如果你给她花钱是你的自愿行为,且不能证明对方一开始就是以非法获取钱财为目的而欺骗你,则她不承担任何责任。
  • 快递员在送件过程中撞伤他人,责任谁来承担?

    快递员在送件过程中撞伤他人,责任谁来承担?

    内容: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快递员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损害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呢?

    2024.04.171029人收看
  •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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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院内,50多岁的赵女士和儿子、儿媳、孙子一家人晚饭后悠闲散步。 赵女士在踩到一个看起来外观完好的井盖时,不料井盖竟然发生了180度翻转,致使赵女士坠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赵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队求助,将赵女士从深井中解救出来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坠落深井造成赵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胫骨平台骨折、踝关节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 出院之后,赵女士及家属多次找物业公司沟通赔偿款的事情,但是物业公司认为“赵女士要的赔偿款过高,而且物业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28万元”,不同意对赵女士进行合理赔偿。 委托专业人员才能安心休养 赵女士的家人对于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的态度非常气愤,但是也无计可施。一家人为了赔偿的事情急得焦头烂额,导致赵女士无法安心养伤,子女也无法安心工作。 经过一家人商量后,一致决定委托律师来办理,这样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赔偿款,伤者及家人也能节约时间,各自安好。 经过充分的咨询沟通,在2022年9月2日,赵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拿到应得的赔偿。 元甲律所专案组研究案情,积极指导赵女士准备录音、现场照片、医疗费用票据等各类证据材料,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合理赔偿。 03物业公司担责 获得满意赔偿 为了避免物业公司对赵女士伤残情况不认可,元甲律师为赵女士申请了诉中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 经鉴定赵女士的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25%;建议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 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逃避自身责任,辩称“赵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责任的承担问题。 针对责任问题,元甲律师专业解析,并具体分析事故发生过程: 事故发生时,虽然未天黑,但涉案井盖位于小区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观完好,看不出任何异样,也没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标识,任何人经过井盖都无法知悉井盖损害的情况,无法对此作出判断并采取措施,故赵女士作为小区居民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未进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盖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货车碾压损坏的情况下不作为,导致赵女士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理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十分认可元甲律师的庭审意见,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赵女士不承担责任,由物业公司除已垫付的医疗费28万元,另外赔偿赵女士52万余元。 赵女士以及家人对赔偿金额表示非常满意!历经一年的时间,元甲专案组温暖陪伴当事人及家人度过了每一个艰难的时刻,常常帮助、总是安慰,终于圆满解决了他们的难题! 律师点评 只有委托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专业的分析,才能制定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 你能这样问,说明你也在犹豫,不知道怎么办,那就是有该继续的可能,从心底里你不想放弃这段感情。其实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大多数都是活给别人看,有什么问题都喜欢问别人,听别人的意见,但很多事,其实你心里已经走了答案。信念不坚定的容易被动摇,容易冲动,加上别人情绪性的劝告,很多人会失去自己的判断。听别人的意见的人,大多都会后悔的。你首先要明白,对方是什么样的背叛,值不值得你原谅和挽回。如果是精神背叛,如果你们还没有结婚,我觉得对方应该是个人品还不错的人,如果可能就试着挽回。如果你们已经结婚,更加不用考虑,一定要给对方一次机会,说该不该继续太早,想想自己,是不是也经常爱上某个明星,没什么大不了的。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深爱的人,如果给你机会,你一选择自己的最爱,可往往生活在一起的不一定是真爱。我们只是相互关爱,相互取暖,让自己成为这个世界上不孤单的人。所以,我觉得这样的话应该给对方机会,随着时间流逝,能改变很多,实在没有改变的话,再做决定也不迟。如果是肉体的背叛,不管是谁,不管什么原因,这样的人人品都有问题,就应该果断分开,一个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自己要什么的人,连自己都管不了,凭什么给他机会,不要用是人都会犯错的理由,更不要找可以推脱的借口。背叛就是背叛,如果这次理智决定不了,那就有下次。趁早分开吧!其次,要让自己安静下来,站的高一点,想的远一点,想想时间对你们做了什么,你们对自己做了什么,对对方又做了什么。有没有让你不得不放下的理由,放下之后会比现在更好吗?权衡利弊,不要盲目做决定。祝愿你心想事成,不管怎么样,遇事多想想自己,自私一点没有错,多问自己的内心,总会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
  • 建设工程多层分包、转包后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建设工程多层分包、转包后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经姚某雇佣至涉案工地从事外墙保温劳务工作,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林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致自身受到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由接受劳务者与提供劳务者按各自过错分担责任,我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明确禁止将建设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因此如果发包人、分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转包给没有资质的组织或个人,那么他们的行为就违反了法定义务,与造成实际损害的接受劳务方就具有共同过错,从一定意义上说构成共同侵权,应与接受劳务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4.04.261016人收看
  •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2023/8/15 18: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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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祸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1、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车祸担保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赔偿。 2、追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在赔偿受害人后,有权向肇事方追偿。如果肇事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可以代替受害人向肇事方追偿,并在追偿成功后将追回的金额归还给保险公司。 3、协助调查责任:车祸担保人有责任协助调查事故的真实情况。他们可以派出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收集证据和相关材料,以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 一切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处理。关于义务和担保,合同都写的比较详细。如果还看不懂,建议带上贷款合同咨询律师。
  • 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名,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名,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内容:本案中,各当事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均认可,李某曾明确表示出借案涉款项的前提是该笔借款必须有保证人,且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材料可以佐证,故王某在欠条上签名捺印的行为,应视为其为案涉欠款提供担保,其身份应为保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王某虽主张其仅为见证人,但张某、李某、王某在审理过程中均认可,李某出借案涉款项时明确要求,该笔借款必须有保证人,故法院在审理后依法判决张某应向李某支付欠款十万元,王某对张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在欠条上三方并未对王某的保证方式有过明确约定,故王某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对张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如果王某实际承担了保证还款责任,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ldquo,那么,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名,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2024.04.291051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