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独自过马路遭校车碾压身亡责任怎么划定

导读:
2017年10月某日清晨,黄女士向往常一样骑摩托送儿子上学。由于学校在道路对面,需要横穿马路,与平时一样,黄女士在学校对面停车放下儿子,儿子便自行过马路。然而,这时悲剧却在这一刻发生,儿子横穿马路时,观察到有车辆通过,于是紧跑几步想快速通过,肇事重型牵引车司机,在发现险情后,紧急刹车并左转方向盘避让,但儿子仍被车辆右轮碾压,短短的60米,最终没有阻止惨剧的发生。儿子在母亲眼前瞬间殒命,悲痛的母亲几近晕厥。
交警对交通事故作出认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黄女士对交警认定不服,认为被告司机宁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遂起诉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要求重新认定。原告黄女士认为,自己没有带小孩横过马路不是主要过错,只是轻微的过错。司机宁某超速、未谨慎驾驶、超载、未提前减速,此外,黄女士提出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0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抱婴者、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马路,应当停车让行”因此,宁某在事发时,不是减速、不是避让,而是必须停车,但是,宁某未按照规定停车。故宁某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被告宁某认为,事故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交警部门经过两次复核,被告承担同等责任。在小孩下车时,自己已经减速点刹,自己以为小孩会等车辆过了之后再过马路,但是小孩下车之后,就径直通过马路,自己将车辆往左边打方向盘进行避让,按正常情况,车辆是完全可以通过。但是大概在10米左右时候,受害人突然开始猛跑,自己已经采取所有办法,受害人仍被后轮压倒。本案重大事实是,受害人横穿马路的时候,是距离车辆10米左右的时候突然奔跑横穿马路。小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该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况且,该案当中,小孩母亲就在现场,小孩过马路,母亲理应护送其过马路。
法院审理结果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宁某驾驶重型牵引车与过马路的小孩熊某发生碰撞,造成熊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关于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原告认为交警划分事故责任不当,但未提供足够证据推翻责任认定,且该责任认定是交警部门经过充分的调查,先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纳该责任认定,即被告宁某与受害人对此次交通事故分别承担同等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53万余元给受害人及其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