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故意拖延结算如何应对

导读:
在商业合作中,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各自的义务是基本原则。然而,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有时会遇到发包方故意拖延工程结算的情况,这不仅影响了承包人的资金周转,还可能导致项目延期甚至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一、识别拖延结算的表现形式
在承包工程过程中,发包人故意拖延结算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无理由推迟验收、对工程质量提出不合理异议、以各种借口延迟支付工程款等。这些行为均可能违反合同规定,构成违约行为。
二、法律途径的探索
面对发包人的故意拖延结算,首先应通过协商的方式尝试解决问题。若协商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承包方可要求发包方履行结算义务,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同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发包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针对此类情况,承包方应及时收集证据,包括合同文件、工程进度记录、验收报告、往来通信等,确保在法律程序中有据可依。同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三、案例分析
2012年10月8日,中国新兴公司与阜新新兴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中国新兴公司承包大唐国际阜新公司生活基地,开工日期为2012年10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11月24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11天,合同价款为237162907.24元,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完成结算审计工作,结算完成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保金。
2014年7月24日,中国新兴公司向阜新新兴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联系事由:关于大唐荣城4#-9#住宅楼、D2车库、17#楼、18#楼预验收事宜。
2014年8月28日,中国新兴公司向阜新新兴公司发出《大唐荣城工程联系单》,载明:“4#-9#楼验收时间确定在2014年9月10日。”
中国新兴公司起诉,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阜新新兴公司支付工程款304125200.18元及逾期利息13998032元等。阜新新兴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未能竣工验收,存在质量问题,不具备竣工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阜新新兴公司给付中国新兴公司工程款270765437.31元及该款利息等。
阜新新兴公司认为案涉工程未能竣工验收,且责任在中国新兴公司,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2014年7月24日,中国新兴公司已向阜新新兴公司申请验收,阜新新兴公司并未对该申请予以回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了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就此作了约定。因此,案涉二期工程虽未进行竣工验收,但施工方已向建设方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说明已基本完成涉案工程的建设,因阜新新兴公司原因未组织验收,涉案工程视为竣工,并具备结算条件。
对于阜新新兴公司主张工程质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阜新新兴公司在有权依法组织验收,并在验收中提出质量异议的情况下,其拒绝按法定方式行使权利,应对其不当行为承担后果。
故于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预防措施
为防止此类问题发生,建议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各项条款,特别是支付条件、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保持沟通透明,及时处理变更和争议。另外,考虑设立第三方监督机制,如银行保函或者履约保证金,以确保合同顺利执行。
遇到发包人故意拖延结算的问题时,承包方不应被动等待,而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理的法律途径寻求解决,不仅有助于缓解资金压力,还能有效遏制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如果遇到法律实务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专业律师,获取更专业的意见和服务。


